罪犯郭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广西兴安县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止)。不服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1日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图木舒克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郭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郭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服刑人员郭某某在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深刻认识所犯罪行对国家、人民造成的危害,服从法律判决,主动接受改造;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矫正恶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技术课成绩85分,政治课成绩89分;能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出勤率100%,工效105%。在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改造期间获得记功七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四次。二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认为服刑人员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郭某某提请减刑。 2018年6月19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呈报罪犯郭某某的减刑意见,作出给予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2018年6月20日刑罚执行科组织召开科务会审查监区呈报罪犯郭某某减刑意见,经科务会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将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科务会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6月21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罪犯郭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8年7月2日召开会议,对罪犯郭某某减刑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郭某某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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