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业主戴某家的厕所、洗澡间等多处漏水至楼下业主李某家,时间长达二、三年之久,致使李某家厨房、厕所等电线线路受损,浴霸灯损坏,部分墙面被水浸泡。李某多次找到戴某、物业公司、业委会以及戴某之子戴某某所在公司等多个部门协调,均无结果,漏水情况依然存在。后李某又将厨房、厕所顶部、墙壁等漏水现场的照片,亲自找到戴某某得到立即修复的答复,但事后仍然不了了之。由于戴某长期在外地,房屋由戴某女婿左某进行管理和使用以及收租赁金,社区多次联系左某进行调解,均未能协调解决漏水一事。最后联系戴某某,双方多次沟通仍未能解决漏水一事。于是李某希望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双方发现诉讼程序过程繁琐、耗时过长等弊端,因此,双方希望社区能够再次出面协调解决。李某表示,如协调达成协议,就去法院撤销诉讼。
【调解过程】
调解员熟悉双方矛盾后于2018年6月联系小区物管、业委会以及当事人双方在社区调解室进行协调解决该问题,确保矛盾能够得到化解。 (一)确认房屋漏水的基本情况,听取双方各自陈诉,归纳争议焦点,判定责任 调解员周某某首先告知双方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调解员陈某某做记录,并听取各方的陈诉: 李某表示楼上的厕所、洗澡间自2016年开始漏水,初时漏水并不严重,但2017年情况开始恶化,自己曾多次向左某、戴某某、物管反映情况,也曾调解过,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调解员致电左某,左某表示以前确实漏过一次,是水龙头的问题,当时在社区调解下,已经于2017年劳动节期间处理好。 物管任某证明李某确实曾多次反映楼上漏水问题,经现场查看情况,确有洗澡间顶部、厕所顶部漏水的事实。根据李某反映,漏水长达2、3年之久,但因没有戴某的联系方式,也无法协调解决漏水问题。 戴某某解释,该房屋一支由左某进行管理,因此听闻左某说不漏水之后便信以为真,现在他愿意负责协调解决漏水维修一事。 (二)理清双方法律关系,对双方邻里纠纷释明法理,对双方关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和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调解员对戴某某说明,若其楼上房屋漏水必然影响到他的生活,同理,其自家房屋漏水也必然影响楼下住户正常生活,根据法律,戴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其房屋漏水对楼下造成影响就应当承担房屋漏水的相关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戴某某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调解员又从情的角度出发劝解双方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要为了这点小事伤了感情,尤其双方原本也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因“漏水”冲淡了邻里情、同事情,实在没必要。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场签字:1、由戴某某查找漏水原因,阻漏。2、戴某某负责将李某被侵蚀的厨房和厕所顶恢复原样,更换浴霸,检查浸泡过的电线线路,确保安全。3、戴某某赔偿李某物品损失金额500元。4、于7月10日之前必须定下施工方案且进场施工,以便李某在诉讼期限截止之前去法院撤出诉讼。5、双方在进场施工前再进行一次有效沟通,不得推诿,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楼下业主李某必须配合,不得刁难。 调解员回访当事人表示,签订调解协议后,双方再次进行了有效沟通,施工方于7月9日进场施工维修整改,整改了漏水的地方,按照协议对厨房顶厕所顶以及侵蚀的墙面进行了重新装修处理,更换了新的浴霸,李某已撤诉。赔偿金500元现金在社区见证下交给了李某。
【案例点评】
依法调解是基础。该纠纷能够调解成功,除了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查和劝说外,主要依赖于法律知识的应用。对纠纷双方要释明法理,解释法条,让双方明白纠纷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首先给双方解释相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双方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个依照法律规定所做的责任认定,双方不再有争议,这也就为成功调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