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12月28日,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2017年1月17日,张某某到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12月25日,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监测的张某某在2017年7月1日至11月26日个人手机越界的清单后,对此情况给以高度重视。司法所立即对张某某及其监护人(妻子)陈某某通过个别谈话、纪律学习、询问笔录、视频记录、现场录音等方式进行了解和调查。 经核查,张某某在2017年7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人机分离越界至长乐、闽侯、闽清、福清等地48次,其在人机分离期间,将定位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后,存放于家里、临时工作单位、朋友家等地,每次人机分离时间长短不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人机合一抽查时,均由其接听定位手机或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造成了未出界的假象以逃避社区矫正日常监管。2017年12月28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和教育,张某某及其妻承认了人机分离、不请假外出越界的事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其书写情况说明并接受询问。 张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某不假外出,私自前往长乐、福清、闽侯、闽清等地,造成人机分离共计48次,主观上逃避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造成脱、漏管现象,性质极其恶劣。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供的张某某个人手机通话及上网记录,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张某某于2017年7月1日至11月26日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规定的活动区域,私自前往长乐、福清、闽侯、闽清等地,且故意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或仓山区、三山陵园等地,造成人机分离共计48次(同一天不同地方分别计为1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8年4月26日,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核查,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逃避监管,造成脱、漏管现象,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4月26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张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晚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押送至福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5月1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张某某在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逃避监管,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是错误的。张某某保证在接下来的社区矫正期间,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1.发现张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后,司法所第一时间上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提请治安拘留过程中,鼓楼区司法局领导协调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大队指导员以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张某某违规事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对张某某是否应当提请治安处罚、以及今后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 3.张某某被治安拘留后,司法所经过讨论研究,决定对其在日常监管上加强如下措施:一是继续加大对张某某的人机合一抽查次数,要求其在第一时间接听定位手机,以加强对其活动和行踪情况的掌握,堵塞监管漏洞。二是加大对张某某的个别教育和上门走访次数,以“预约式走访”结合“突击式走访”的方式,加强对其思想和心理情况的了解,增强日常走访的突然性和针对性,确保有效掌握其实际情况。三是变更管理类别。针张某某的违纪事实,司法所通过召开社区矫正分析会,将其管理类别由宽管变为严管,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量身定制监管措施,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四是灵活监管方式。通过举一反三,除落实好各项监管制度和规定外,司法所还对其通过采取实时位置共享、活动画面截图、即时视频通话、增加报告次数等方式,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确保对其做到管得住、情况明。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一事,对司法所内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展集中教育过程中,通过身边真实发生的案例来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从整体上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警示教育之后,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认真。
【小结】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此次案例中认识到几点问题。一是司法所目前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仍然存在疏漏,给了社区服刑人员“可乘之机”,钻了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空子”;二是司法所日常对社区服刑人员所做的教育矫正工作还不够深刻,尤其是个别教育;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上对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够重视,对司法所的矫正教育工作敷衍应付。 因此,司法所一是需要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二是落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每日人机合一和轨迹研判工作。必要时应积极利用实时微信共享位置、即时视频通话等方式辅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三是做好走访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家庭等方面近况;四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在切实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状态的基础上,通过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其消除在心理上的负担和思想顾虑,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始终在司法所的监督管控范围之内,有效预防重新犯罪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