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生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祖母孙女亲缘关系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祖母(邵某)与祖父(张某)育有一子、一女,即张某甲(子)和张某乙(女)。张某甲与熊某(女)为夫妻,张某丙为张某甲与熊某婚生女儿。2016年,张某甲与张某先后离世。祖母邵某对张某甲与孙女张某丙之间的亲子关系有异议,在张某甲去世时采集张某甲和孙女张某丙的样本送某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关系鉴定。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排除父亲与女儿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鉴定意见书中父亲和女儿的姓名与张某甲和孙女张某丙的姓名不符。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因祖母邵某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为送检样本委托的鉴定,同时鉴定意见书中父亲和女儿的姓名与父张某甲和孙女张某丙的姓名不符。2018年4月,当地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人口生科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邵某祖母与孙女张某丙之间有无祖孙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接到委托了解相关情形后,要求邵某祖母、孙女张某丙和母熊某到鉴定中心接受样本采集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383-2014附录A中的Chelex法抽提DNA,采用Huaxia Platinum(美国AB公司)、GoldenEye22NC(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ldenEye 17X(基点认知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Investigator Argus X-12(德国QIAGEN公司)等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进行复合PCR扩增,用3500型号遗传分析仪(美国AB公司)进行毛细管电泳和基因型分析。 2.检验情况 获取了祖母邵某、孙女张某丙和母熊某40个STR基因型结果; 获取了祖母邵某、孙女张某丙和母熊某24个X染色体STR基因型结果。

【分析说明】

1.邵某祖母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包含的20个STR基因座均为人类的遗传学标记,联合应用可进行个体识别和亲权鉴定,累积个体识别能力大于0.9999,累积非父排除概率大于0.9999。综上检验结果分析,孙女张某丙与鉴定意见书中女性的STR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4.2441×1027,支持孙女张某丙与鉴定意见书中女性为同一个体。鉴定意见书中父亲的基因型可从祖母邵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按照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计算,累积亲权指数为8.9237×105,支持祖母邵某为鉴定意见书中父亲张某甲的生物学母亲。综上分析,排除祖母邵某的一子张某甲为孙女张某丙的生物学父亲。 2.根据祖孙之间同源基因的分布规律,利用ITO方法,综合D3S1358等4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基因型检验结果计算,祖母邵某与孙女张某丙之间累积祖孙关系指数为1.2201×10-4,倾向于排除祖母邵某为孙女张某丙的生物学祖母。 3.女性个体的一对性染色体由两个X染色体组成,男性个体的一对性染色体由一个X和一个Y染色体组成。X染色体的遗传特征是,母亲的两个X中有一个随机遗传给其女儿或儿子,父亲仅有的一个X会遗传给其女儿;女儿的两个X染色体,一个来自其生父,一个来自其生母;女儿来自其生父的X染色体来自其祖母。综合DXS10103等24个X染色体STR基因座的基因型检验结果分析,祖母邵某在DXS10103、DXS10134和DXS10074等基因座不能提供给孙女张某丙所必需的X染色体STR基因型,不符合遗传规律。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祖母邵某为孙女张某丙的生物学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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