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13时47分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某县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6月12日14时05分抽取王某静脉血2管。于查获当日将其中1管血样送至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在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因数据差距较大,县交警队于2022年6月19日委托我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备份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1.案件受理:送检王某静脉血约5.5mL,抗凝管装,试管编号C62292102,物证袋包装完好,送检血液呈流动状,暗红色,无凝血,无明显腐败改变。 2.检验方法:《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 3.仪器设备:岛津GC-2014顶空气相色谱仪、HS-10顶空自动进样器。 4.定性、定量: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与内标叔丁醇浓度之比做校准曲线。取空白、阳性对照样品及两份王某案件样品各0.1mL,分别加入0.5mL叔丁醇内标液,经色谱柱1和色谱柱2进行检测。2022年6月19日受理当日我鉴定中心鉴定人对王某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表: 检验结果 定性 阳性对照保留时间 王某血液检材保留时间 色谱柱1 2.322 双样检测(柱1) 2.325 / 2.326 色谱柱2 2.281 双样检测(柱2) 2.286 / 2.287 定量 第一次色谱柱1(mg/mL) 第二次色谱柱1(mg/mL) 平均值mg/mL 相对相差(|C1-C2|/C) C1:0.204 C2:0.206 C:0.205 0.9 %
【分析说明】
检测结果显示被鉴定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峰、内标物叔丁醇峰,王某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对照样品中乙醇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比较,误差在±2%以内,定性结果为阳性;以色谱柱1的检测结果为定量依据,计算王某案件样品平行检测结果的相对相差<10%;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 842-2019结果评价要求,测定结果有效;计算王某案件样品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20.5mg/100mL,作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送检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