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9月08日XX时XX分许,梁某某驾驶贵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XX乡往XX乡方向行驶,行驶至XX县境国道XXX线XXXkm+XXm,遇XX塌方路段,在与对向蒋某驾驶桂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某)会车时发生侧翻,车身压到桂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造成桂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上的蒋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委托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蒋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147-1996,对蒋某的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 法医学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记录 2019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X殡仪馆对蒋某的尸体进行法医学解剖检验。 衣着检查: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黑色中裤。 一般情况:尸体完整,尸长172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黑色头发,发长3.5cm。 尸体现象:尸斑呈暗红色,位于项、背、腰际及双下肢未受压部位,尸僵缓解。 头面部:左颞部见有2.5cm×2cm、1.5cm×1cm头皮挫擦伤;左耳背有3cm×2.3cm头皮挫擦伤;右耳背有1cm×1cm头皮挫擦伤;左眼睑结膜可见点状出血点,右睑结膜出血,鼻骨无骨折,无损伤;右下颌部有7cm×3cm皮肤挫擦伤;下颌部有1cm×0.5cm开放性创口,深达骨质,下牙槽骨骨折;双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翻动尸体时,口、鼻腔有不凝血液流出。 颈项部:颈项部位皮肤无损伤,无附加痕迹。 躯干、四肢:右锁骨处有3.5cm×1.5cm皮肤挫擦伤;双前臂、双侧膝部见大量散在皮肤挫擦伤;左大腿下段背侧有4.2cm×0.8cm开放性创口,深达肌层;双侧腘窝有大量散在皮肤挫擦伤。双手十指甲床紫绀。 2、尸体解剖记录 头部:右颞顶部有9cm×6cm头皮下血肿。颅骨无骨折,颅底完整。双侧大脑半球对称。蛛网膜下腔见少量出血区。大脑连续冠状切面未见脑实质出血,脑干,小脑肉眼观未见异常。 颈部:皮下组织、肌肉无损伤及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喉头无水肿,喉、气管、支气管无损伤及异物,无粘连。 胸部:皮下组织、肌肉均无损伤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两侧胸腔无积液,各脏器位置正常,无粘连,肺脏广泛性血肿。心脏表面见有大量点状出血点。 腹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无损伤出血。左腹部见有散在的少量凝血块。脾脏有3.5cm×1.7cm破裂缺损,创面有少量渗血。 提取心血备检。
【分析说明】
尸体解剖检验发现,死者蒋某全身多发皮肤挫擦伤、挫裂创,双侧眼睑结膜出血、下牙槽骨骨折;解剖见其蛛网膜下腔见少量出血、肺脏广泛性血肿、心脏表面见有大量点状出血点、脾脏破裂伴创面少量渗血,左腹部见有散在的少量凝血块。结合案情分析,上述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分析,死者蒋某死亡原因符合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躯干后造成严重的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鉴定意见】
死者蒋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多发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