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文某某左腕部创口伴相应神经、肌腱原发性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函介绍:2020年XX月XX日05时许,文某某在某市一足疗店受伤。 伤后就诊某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摘录:文某某,男,34岁,入院时间2020-XX-XX。主诉:刀砍伤致左腕部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专科检查:左腕部偏尺侧见一长约10cm×3cm的环形皮肤撕脱伤,撕脱皮肤颜色红润,毛细血管反应可。探查见左三角骨、豌豆骨骨折,左尺神经、正中神经,左尺动脉断裂,左示、中、环、小指指深、浅屈肌腱,尺侧腕屈肌腱断裂,环、小指伸肌腱、小指固有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左手各指末梢血循可,左示、中、环指屈曲不能,小指屈伸不能。经医院行手术治疗,手术名称:左腕部清创,血管、神经、探查,撕脱皮肤原位缝合,三角骨、豌豆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尺神经、正中神经,左尺动脉吻合,示、中、环、小指指深、浅屈肌腱,尺侧腕屈肌腱,环、小指伸肌腱、小指固有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吻合,石膏托外固定术。术后诊断:左腕部刀砍伤:1.左腕部皮肤撕脱伤;2.左三角骨、豌豆骨骨折;3.左尺神经、正中神经,左尺动脉断裂;4.左示、中、环、小指指深、浅屈肌腱,尺侧腕屈肌腱断裂,环、小指伸肌腱、小指固有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断裂。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检查设备:照相机,比例尺(校准证书编号……),叩诊锤,直尺(校准证书编号……),阅片灯。 2.法医活体检查记录 2020年XX月XX日10:56在某人民医院骨科大楼8楼XX床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被鉴定人文某某卧于病床上,神清合作,对答切题,自述受伤经过。查见:左前臂至左手石膏外固定在位,打开石膏见左前臂至左手肿胀,左腕关节前侧经尺侧至左腕关节背侧见一呈“﹂”的清创缝合创口,共长17cm,未拆线,其中腕关节前侧处创口伴1.2cm×1cm表皮缺失。左手小鱼际肌近端见克氏针外露。左手示、中、环、小指活动受限,指端针刺痛觉消失。右前臂中段前内侧见一长5.5cm横形划伤,已结痂。余未检见异常。 3.阅片所见 阅某人民医院2020年XX月XX日X片示:左手三角骨、豌豆骨骨折经克氏针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医院病历资料、法医检查及伤后照所见,被鉴定人文某某于2020年×月×日左腕部受伤,创口从内到外深达腕部1/3处,致相应部位神经、肌腱断裂并三角骨、豌豆骨骨折,经医院手术吻合治疗,但治疗终结后的愈后情况不明,故需在伤后6个月或治疗终结6个月后进行最终伤情鉴定。现根据左腕部原发性损伤中的创口长度(17cm)进行评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l条(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之规定,其左腕部皮肤裂伤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文某某左腕部损伤现根据皮肤裂伤定为轻伤二级,其余功能损伤暂无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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