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县林业局在开展“六个严禁”中发现“XX县XX镇XX采石场”,在XX县XX镇XX社区、XX村与XX采石场相连边界林地上非法占用林地,从事“石料开采”项目建设,为了案件的需要,XX县林业局委托贵州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对XX县XX镇XX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林种及林木采伐蓄积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该涉案地位于XX县XX镇XX社区、X村新城采石场边缘,根据被占用林地森林类别、地类并结合2018年XX县林地变更数据库等相关资料,将被占用的林地划分为1—4号小班。 2、根据XX县林业局干部现场介绍,当事方代表现场提供的占用林地范围,进行采集控制坐标数据。 3、根据XX县林业局提供的《XX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2018年XX县林地变更数据》、《XX县XX镇XX采石场用地红线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624—20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0074—2020(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与遥感卫星影像图进行叠加,通过计算得出:XX县XX镇XX采石场在XX县XX镇XX社区、XX村,从事“石料开采”项目工程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1.239公顷,计18.59亩。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面积18.59亩;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16.63亩、无林种1.96亩;按地类划分:乔木林地16.63亩、其它无立木林地1.96亩。分布见附图,小班因子详见下表: 乡镇 村/社区 小班号 森林 类别 林种 地类 小班面积 公顷 (亩) 凤冈 何坝 1 一般 商品林 一般用材林 乔木林地 1.0384 15.58 凤冈 何坝 2 一般 商品林 其它无立木林地 0.1307 1.96 凤冈 林光 3 一般 商品林 一般用材林 乔木林地 0.0370 0.56 凤冈 林光 4 一般 商品林 一般用材林 乔木林地 0.0329 0.49 合计 1.2390 18.59
【分析说明】
1.根据XX县林业局提供的《2018年XX县林地变更数据》,现场采用GPS卫星定位,并与遥感卫星影像图进行叠加,XX县XX镇XX采石场在XX县XX镇XX社区、XX村,从事“石料开采” 项目建设非法占用的林地中,大部分是乔木林地,确实存在采伐蓄积,但是,现场采伐木和伐桩己经灭失,周围相邻小班因子与被占用林地小班差异很大,无法获得准确的林木采伐蓄积数据。因此,鉴定所在对XX县XX镇XX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的鉴定结果中,未体现林木采伐蓄积情况。 2.被占用前的林地对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3.被占用林地己按运输道路建设、石料开采,整体林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己失去林业生产种植条件。 4.任何一林地应属于一完整区域,即是一个整体平衡生态系统,由于占用林地内挖方、采石、弃土,道路建设,改变了土壤结构,自然恢复生态功能较难。
【鉴定意见】
XX县XX镇XX采石场在XX县XX镇XX社区、XX村,从事“石料开采”项目建设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1.239公顷,计18.59亩,大写:壹拾捌点伍玖亩。 其中: 按森林类别划分:一般商品林面积18.59亩; 按林种划分:一般用材林16.63亩、无林种1.96亩; 按地类划分:乔木林地16.63亩、其它无立木林地1.96亩。 附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