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67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贵州省盘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2010年5月20日交付贵州省兴义监狱执行刑罚。前科情况: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及毒品再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兴义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罪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相关规定,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扣减两个月,作出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31日,检察机关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