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襄城县,居住地为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201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2017年1月22日,李某到港口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接收李某后,为共同做好对其的监督管理,司法所立即成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服刑人员监护人等组成的专门矫正小组,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督促其按要求向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参加劳动、遵纪守法情况,矫正小组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对监护人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监护人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及时落实。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报到当天,司法所按程序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要求,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结合李某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法律教育、加强日常活动的监管、加强法制意识、加强回归社会的归属感、加强正确的思想教育等,矫正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加强定位监管。给李某发放定位手机,对其进行定位监控,依法对其活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活动范围不违反规定。 2.加强报告管理。要求李某按规学习和劳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等。 3.提升社会归属感。定期组织李某参加公益劳动,鼓励他们树立自觉改造、自我改造的信心,为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4.做好心理辅导。让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基本情况,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心理疏导,有效缓解李某自卑、抑郁、焦虑等不安心理。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除了要求李其做好当面报告守法、参加学习、参与劳动及监督管理情况等定期报告个人情况外,若发生影响生活、工作、家庭变化等情况,随时报告。且每月集中教育劳动时,对其进行当面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及生活等情况。矫正开展以来,李某能够遵守规定,没有发生重大变故。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结合李某的综合情况,为其确定了管理类别。 1、李某入矫三个月实行严管。要求其做到:每周至少当面报到一次、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月个别教育谈话至少2次、每半个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每月至少接受走访1次等。 2、针对入矫严管期间的表现情况,李某在实施三个月的严管后,进入为期1年半的普管,及时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相应监督管理、要求其做到:每两周至少当面报到一次、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个月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至少1次、每个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每两个月至少接受走访1次等。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手机定位监控的正式启动,缓解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问题,提高了司法所对社区服刑监管的信息化、科技化、规范化水平。依法接收李某入矫时,及时给李某实施手机定位,对其实施定位监管,全面掌握其行踪,确保其"内安其心、外安其身",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提高矫正效果。 (六)走访核实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对李某的社区矫正走访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实施矫正以来,根据矫正方案,每月或每两个月按时走访一次,通过走访李某家庭、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邻居等,进一步了解李某的工作、生活动向,工作人员的走访关心,大大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李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心灵也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塑了信心,自我控制力也进一点增强。日前李某能积极面对生活和创业中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