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裴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裴某某,1988年生,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2021年5月21日,裴某某通过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掌上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追索拖欠的工资”为由,向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2021年5月21日,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手机接收到【法智星】短信提醒“您好,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有新的法律援助申请,请您及时处理!”,打开平台后,第一时间接收到裴某某的申请信息,因案情描述简单,工作人员通过平台对话框更进一步了解到:裴某某在江苏省吴江市从事个体纺织、针织、印染业务,客户欠其2万元加工费,虽然有加工单据、微信通话记录,而且客户也认可欠款事实,但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现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因标的不大,为了节省律师费,故申请法律援助。 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认为,裴某某申请的案件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受理事项范围,故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理由向裴某某作了回复。

【法律依据】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七)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十)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十一)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一、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环境污染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二)因征地、房屋征收、征用请求公平赔偿补偿的;(三)因公民住宅安全遭受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土地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主张民事权益的;(六)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请求离婚的;(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八)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九)军人军属权益受到侵犯的;(十)信访涉法涉诉案件;(十一)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涉嫌犯罪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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