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因为工程施工与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合同纠纷,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拖欠陈某工程款700万元。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外债太大,无力生产经营,资金链断裂后,现处于停产状态。陈某将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拖欠工程款。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生效判决,依法判决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陈某支付工程施工款700万元及利息。为保证自己合法权利得到保障,陈某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进入执行程序后,某人民法院对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发现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亏空较大,已无可供执行的现金,只有部分库存瓷砖可以执行。随后,某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库存瓷砖予以强制执行。 经多次网上拍卖瓷砖,拍卖均未成功。后某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经与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联系协商,最后,在某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陈某与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由某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 执行过程中,陈某在准备搬运瓷砖时发现,库存瓷砖与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所申报瓷砖库存量存在较大差距,多报瓷砖折合人民币近100余万元。 陈某为证实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瓷砖库存量真实数量,我处指派公证员李某和公证员助理丁某参加实际清点工作。 2018年7月17日,公证员李某和公证员助理丁XX与申请人陈某和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以及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保安人员、仓库保管员一起来到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仓库,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查封封条拆除后,仓库保管员作为清点人员进入仓库进行清点,因瓷砖库存量较大,当天清点后陈某随即将已清点的瓷砖运走。当天清点一个仓库后,对清点后仓库仍由某人民法院予以封存。 又经过2018年7月19日、7月23日两天的清点,最终对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瓷砖现库存量真实数量进行清点,清点人员清点后制作《库存清单》。 8月2日,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宛镇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县人民法院为保留证据,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向我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丁某分别于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七月十九日、七月二十三日与相关人员一起来到XX陶瓷有限公司,对仓库库存瓷砖进行清点,并有执行申请人陈某共运走已清点瓷砖12702片。 由执行申请人陈某和河南XX陶瓷有限公司双方指派的清点人员对河南XX陶瓷有限公司仓库现有瓷砖进行清点核对。其中二0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丁某和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某某、李某某、清点人员:门某某、徐某某、XX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杜某、执行申请人陈某一同来到XX陶瓷有限公司仓库,对仓库库存瓷砖进行清点,执行申请人陈某运走已清点瓷砖444片,丁某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丁某和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某某、李某某、清点人员:门某某、徐某某、XX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杜某、执行申请人陈某一同来到XX陶瓷有限公司仓库,对仓库库存瓷砖进行清点,由执行申请人陈某运走已清点瓷砖6314片,丁某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丁某和某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陈某某、李某某、清点人员:门某某、徐某某、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杜某、执行申请人陈某一同来到XX陶瓷有限公司仓库,对仓库库存瓷砖进行清点,执行申请人陈某运走已清点瓷砖5944片。 清点人员门某某、徐某某对XX陶瓷有限公司仓库现有库存瓷砖进行清点核对,共清点核对库存瓷砖488340片,另有余出瓷砖1569片。以上陈某共运走瓷砖数和仓库库存瓷砖数共计502611片。丁某制作《工作记录》三份共三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为公证员助理丁某所作,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工作记录》复印件三份共三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