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某车祸致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疼痛2小时,于2019年1月15日21点27分入院。伤后有短暂昏迷史。查体:神志清楚,双侧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全身皮肤多处擦伤;颈软,心肺腹部未见异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自如,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骨盆正位片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第1-2骶骨骨折。入院后给予保护脑细胞,平卧硬板床,促进骨质生长等处理,2019年3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第1-2骶骨骨折;脑震荡;多处浅表损伤。现委托潜江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蔡某某进行法医学临床活体检验。 2、2019年6月6日临床法医学检查:神志清楚,精神好,步入检查室,体检合作。双侧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全身皮肤巩膜无黄染;颈软,心肺腹部未见异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自如,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影像资料 2019年1月15日的X光片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伴错位,第1-2骶骨右侧缘骨皮质皱褶;2019年4月25日的X光片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第1-2骶骨骨折,骨盆环不对称;2019年6月12日CT骨盆平扫+三维重建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陈旧性骨折,伴断端错位,愈合不良。
【分析说明】
据被鉴定人蔡某某送检的临床病历记载、临床法医学检查,现分析说明如下: 1、根据法医学检查所见、送检病历记载伤情及影像学资料显示征象,认为被鉴定人蔡某某2019年1月15日所受伤主要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第1-2骶骨骨折;脑震荡;多处浅表损伤。 2、被鉴定人2019年1月15日交通事故外伤史存在,伤后在市中心医院住院,行X线检查提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伴错位,第1-2骶骨右侧缘骨皮质皱褶;2019年4月25日行X线检查提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骨盆环不对称;2019年6月12日行CT骨盆平扫+三维重建示右侧耻骨上下支陈旧性骨折,伴断端错位,愈合不良趋势。结合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疼痛的客观事实、临床病历资料及影像学检查结果分析,认为其骨盆多处骨折,畸形愈合与2019年1月15日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被鉴定人右侧耻骨上下支骨折,第1-2骶骨骨折,临床已行对症保守治疗,恢复不良。近期复查X光片和骨盆CT平扫+三维重建,提示骨盆畸形愈合,影响其右下肢行走及负重功能,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4)款之规定,符合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蔡某某骨盆多处骨折并畸形愈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4)款之规定,评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