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20年2月26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某镇合家村委会土笔头村被人打伤,伤后到某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2月27日,某县公安局界首派出所委托本中心对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医院病历记录(住院号:XXXXXXXX)摘要:入院日期:2020年2月26日。 主诉:打伤左肩部等处疼痛、活动受限约3小时。 现病史:今日10点左右被他人打伤左肩部、左胸部,头部等处疼痛、活动受限,故前来就诊时发现体温38度,无流涕、咳嗽、胸闷等。 体征:神清,舌淡红,左侧颞部肿胀,触及压痛,双眼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咽部充血,胸部无畸形,挤压征阳性,触及左侧胸部广泛压痛。右肩部少许擦伤,触及轻压痛,右肩外展及上举活动好,左侧肩部肿胀,触及压痛,肩关节外伤及上举活动受限,左腕及各指活动好。 初步诊断: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肩胛骨骨折;3.左胸部软组织损伤;4.中度贫血;5.脾大。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适用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检查设备: 照相机(Canon E05)、关节量角器、卷尺、阅片灯、叩诊锤、瞳孔笔等 2.体格检查 检查时间:2020年3月5日。检查地点:本中心法医室。 体格检查:神清,在其亲属陪同下自行步行进入本中心检查室,言语清晰,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专科情况: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左手护具制动。 3.阅片 某医院2020-2-26CT(CTXX91):左锁骨远端骨折及左肩峰骨折,左肩胛冈骨折,断端少许移位。

【分析说明】

根据鉴定资料及检查、阅片结果,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根据病历资料、医学影像片和法医临床检查,认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伤情属实,诊断依据充分,诊断成立。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本次外伤致左锁骨远端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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