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纪强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受行业处分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9月17日,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某的父亲于某某委托王某某为于某提供取保侯审及后续帮助。2017年9月27日,王某某将于某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交给徐纪强律师,要求徐纪强到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于某,并将1000元现金交给徐纪强。同日,徐纪强在未与于某某接触、亿光所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利用亿光所的空白公函,到看守所会见了于某。2017年10月27日,王某某要求徐纪强律师为于某涉嫌盗窃一案提供审查起诉和审阶段的辩护,并交给徐纪强3000元费用。同日,徐纪强通知于某要求签订委托合同被拒绝,徐纪强在委托合同上伪造了于某的签名之后,将委托合同和1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并办理了收案登记审批手续。2017年11月1日,于某向萧山区司法局投诉。同日,徐纪强将其余的2500元费用交给亿光所,亿光所开具了3000元律师费用发票和1000元交通费收据。2018年1月11日,为争得投诉人谅解,亿光所退还了于某全部费用4000元,于某出具退费收条,表示谅解并撤回投诉。

【处理情况】

2018年7月30日,杭州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徐纪强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杭司罚决〔2018〕10号)。2018年8月7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徐纪强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二)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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