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女,1988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苏州胡同4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2017年1月19日,李某到东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经过谈话和走访了解,李某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家中有母亲、继父和同母异父的弟弟,李某因母亲再婚一直与母亲有感情隔阂。接收时,司法所就与李某和其母亲进行了严肃的谈话,说明了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非常规范和严格,要求李某母亲尽到监督和教育的责任,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所,李某和其母也表示接受。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李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李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李某佩戴了电子定位设备,司法所通过观察电子定位轨迹,发现李某经常昼伏夜出,常常是夜里三四点钟才从外面回家,经询问,她母亲只说她和同学出去吃饭,具体情况不详。 司法所发现这一情况后,第一时间找李某谈话,在谈话中了解到,李某因白天不上班,没事可做在家睡觉,夜里睡不着,就等邻居下班回家后一起出去吃饭,或者深夜送她母亲到垡头的另外一个房子居住再独自回家。针对这些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司法所和李某本人及其母亲又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表示李某现处于社区矫正期间,正是需要严格约束自己言行、积极改正自己错误和不足的时期,这个时期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就会被收监。晚上在外面吃夜宵、喝酒,人容易从思想意识上放松自己,容易在吃饭喝酒的时候出现言语不和,引发冲突,就算自己能保证自己没事,但如果朋友与别人发生口角或者打架,也可能会因为不好意思不帮忙而出手打人,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去这些容易引发冲突的场所。还有夜里开车也有风险,有事尽量白天出去,要不就让母亲直接在垡头住,因为垡头那边路况也比较复杂,夜里开车很不安全。2017年是北京的大事之年,每个月都会有重大的会议或者活动,所以北京的安保要求也会比往年更严,如果在这一年出现问题,肯定要严惩。自己一定要有强烈的意识约束自己,不要出现违法的问题,还要有意识地杜绝容易引发违法情形的因素出现。 专门的谈话教育之后,司法所要求李某的母亲发挥监督人作用,多监督多提醒,确保李某不出问题。司法所还及时跟社区评议员和社区民警说明了李某的情况,社区民警和社区评议员也都对李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并通过在安保期间安排其参加社区值班和其他社区服务等方式,时时关注其思想情绪的真实变化,继续排查不稳定苗头,及时跟进针对性的教育疏导,确保其持续稳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两会”“一带一路”“十九大”等重大安保期间,司法所委托社区居委会安排李某参与社区值班、为老年人送菜等社区服务,既对李某加强监督、增强其守法意识,又帮助李某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融入社会。在社区服务中,李某得到了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李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司法所将对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贯穿其矫正期的始终,严格要求其参加各类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使其明确身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例如司法所在第一次通知李某参加集中教育时,李某提出因病不能参加,司法所要求其出具病假条后批准。第二次通知时,李某又提出因工作无法请假,不能参加。司法所认为李某已是第二次接受社区矫正,在接受矫正前,多次因打架被派出所教育,非常有必要接受此次集中初始教育,明确表示其所提原因,不能作为请假理由,必须按时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而且在集中期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到遇事及时请示汇报,坚决不允许出现违规行为。通过教育谈话,李某表示,一定会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教育活动,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生活,会服从管理,严格遵守要求,也一定珍惜此次受教育的机会,做到学有所获,请司法所放心。李某母亲也在家属告知书上签字,表示积极支持配合集中初始教育工作。 在集中初始教育活动中,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开展了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发现李某有不稳定因素期间,积极地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应对措施。一是矫正小组成员分别对李某开展谈话教育,并进行监督,使其不再出现深夜外出的现象;二是积极组织李某参加各类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使李某感受到自己是社区大家庭中的一员,是社区居委会服务的对象,帮助其建立融入到社区大家庭的信心。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李某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鼓励并帮助李某就业,司法所通过中途之家等多种渠道,为李某提供合适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为其回归社会搭建平台。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李某虽已成年,但因智力、文化程度和家庭等原因,生活独立性差,司法所在其矫正期间,经常教育其要学会通过劳动自食其力,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同时为今后的人生做好规划。司法所还通过中途之家和社区居委会等渠道为其介绍工作,多次教育后,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到商场从事销售小时工的工作,工作和生活稳定、规律起来,不仅不再有深夜外出的现象,还有了能够养活自己的收入,与家人的关系也有了改善。来司法所报到时,明显感受到她积极开朗的精神面貌,与人交流也自信了许多。 在长期的教育和疏导中,司法所一直通过与其谈话,和与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关注李某的生活细节和思想变化,了解和分析她的实际情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教育、全方位监督、多种方式的积极引导,帮助其修复与社会的关系,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
【小结(或反思)】
工作中,司法所也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做法。一是抓细、抓小、抓苗头。在日常的管理中,通过谈话、走访等各种途径,随时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变化,随时排查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带来的安全隐患。二是加强部门合作。积极通过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以及社区服刑人员亲属等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畅通、应对及时。三是监督教育方式的多样性。通过参加社区组织的值班、讲座、课程培训和社区服务等活动,起到监督教育作用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和巩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