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自治区乐业县,居住地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9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2019年2月27日,赵某到雨湖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9年2月27日,赵某收前往雨湖区司法局报到,并于入矫当日到雨湖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为赵某建立并完善工作档案后,根据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入矫心理测评、入矫风险评估以及谈话教育等情况,为其建立由司法所所长、家属、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负责赵某日常监管和教育矫正工作,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经入矫测评、入户走访和矫正小组成员意见反馈,司法所了解到,赵某个性内敛,不擅长与人沟通交流,对犯罪后给家庭、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深感内疚,但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家人对其非常关心、关爱,其所在社区、家属、派出所民警都愿意承担监督责任,矫正环境较好,其再犯罪风险和社会危害均较小。因此,司法所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心理思想引导即可实现矫正目的。综上,司法所为赵某制定如下矫正方案: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报告个人情况、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行为规范训练和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定位监管等。 2.加强心理疏导。赵某犯罪后有了前科对子女部分择业可能会有一定影响,其非常自责、难以接受、无法面对的情况。司法所决定采取加强心理引导,减轻思想包袱,促使其正确对待子女教育的矫正措施。 3.加强教育学习和行为矫治。循序渐进对其进行法律、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择业方面的教育,开拓视野。同时,对其进行行为规范训练,培养集体意识和规矩意识,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 4.加强社区服务。鼓励其踊跃参加社区组织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入矫后,赵某每月10日、25日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报告个人情况,并于25日提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活动、家庭重大变化、思想状况、参加教育与社区服务等情况。司法所根据报告情况,了解其日常动态并酌情适时调整矫正措施。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初期,将赵某列为基础级进行管理,要求其当月参加入矫教育不少于3天,参加行为规范训练不少于2天,每半月提交日常情况报告表一份,每周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腕带定位监管,司法所每月对其走访一次等。入矫满一个月后,赵某考核合格且没有违规情况,司法所报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审批后,将赵某调整为普管级。普管级期间,赵某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两次,提交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一次,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0小时,司法所每季度对其进行走访考察。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在基础级和普管级期间,分别对赵某实施腕带和APP定位。APP定位期间,赵某每天上午8点至11点,下午2点至5点,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人脸识别签到情况,确保未人机分离,也未擅自离开居住地或有活动轨迹异常情况。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及时掌握定位监管情况。 (六)走访核实情况 赵某在矫期间,司法所对其进行入户走访2次,个别谈话教育4次,深入了解并核实其家庭、生活、工作情况,为管理等级和矫正措施调整提供事实依据。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以及矫正小组等对赵某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赵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对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影响,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并且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社会认同感有所增强,在矫正期限届满时顺利解矫。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首先要从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社区矫正机构应视情形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及时调整相应矫正措施。不仅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和心理疏导,更要密切关注其生活状况、思想动态,并发挥家庭、矫正小组等方面的作用,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心理阴影、思想误区,重新树立生活信心、积极心态、正确思想,进而成功回归家庭,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