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0日,于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在一八五团工地干零杂工,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日结工资260元,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工程结束后,经核对,于某某在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共计在周某某工地务工50天,周某某应支付于某某劳务工资13000元。周某某答复过一段时间支付,至2020年1月,在于某某的再三催促下,周某某只支付2000元,剩余11000元未予支付,从2020年至今,于某某多次催款无果。 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于某某申请法律援助,请求被申请人周某某支付剩余劳动报酬11000元。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关于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认真审查,发现张某某生活贫困,系打工为生,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项目”规定的人群;根据《兵团法律援助业务工作规程》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五)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公负伤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法律援助,2022年2月17日,指派新疆巴里巴盖垦区克孜勒乌英克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任洪慧作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办人认为于某某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周某某拖欠于某某劳务工资,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承办人积极与周某某交涉协商,释法明理,周某某认识到自己长时间拖欠于某某劳务工资的行为实属不对,并同意即日内支付5000元劳务工资,剩余6000元两个月内付清,申请人也予以认可。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周某某于2022年2月17日支付申请人于某某劳动报酬5000元整,剩余6000元,从次月起每月偿还3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结清。 此款已于2022年4月28日履行完毕,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欠薪时间长、没有书面合同、工时费用金额不确定等不利因素。但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办理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实现矛盾化解于诉前,纠纷解决于萌芽,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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