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3月5日,新安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学雷锋我行动”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举行,主会场设在磁涧镇,新安县司法局积极组织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醒目的宣传横幅、贴近群众生活的法律知识宣传版面,吸引了众多群众驻足。律师为现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通过以案释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工作人员将印有新安县司法局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执法监督、社区矫正、律师监管、公证服务等工作职能和联系方式的宣传围裙、宣传背包、宣传篮、宣传凳、宣传盆等普法小礼品赠送给现场进行法律咨询的群众,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现场向群众发放了《民法典与生活同行》小册子。通过普法音响向现场群众介绍新安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在线律师法律咨询服务,让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咨询各类法律问题,享受科技与法治融合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重点宣传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次活动最大的特点就是人气爆棚,活动从开始至结束,司法局的摊位前一直有群众排队咨询法律问题,这样火爆的法治宣传教育现场是前所未有的。3月11日,新安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新安县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活动情况通报》中这样来评论:在3月5日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周“学雷锋我行动”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文明实践活动中,司法局最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