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村民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办理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由于王某在离婚后没有住房,所以无法从李某户口中迁走。村里每年都有万亩造林项目补贴按户发放给每家,王某认为两人虽然办理了离婚,但村里发的补贴是按每户的人数计算,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故找李某协商,但两人协商不成。2021年1月,王某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李某能返还2020年的山林补贴1180元。
【调解过程】
收到王某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及时联系该村委会负责人了解情况。村干部表示,王某也找他们协商过此事,同时向他们提出将补贴单独给自己的要求,但村委会向王某说明,2020年的山林补贴钱已发放,村委会计是按照工作要求,按户发放。李某与王某在一个户口上,所以不能单独发放给个人,款项已发给李某,建议王某单立户头或者自行与李某协商解决。 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平时不居住在村中,在怀柔城区租房上班,于是打电话联系到李某,李某听到王某诉求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两人已办理了离婚手续,就双方的财产归属已在离婚时明确,不应再有瓜葛,村里发补贴钱只有自己的,没有王某的份额,故拒绝给王某任何山林补贴。调解员劝说李某,为促进纠纷尽快解决,建议就补贴问题与王某当面调解,李某听后十分犹豫,表示考虑后答复。 调解员凭经验认为,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参与调解,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平衡,往往会使调解工作得到进展。李某与王某因经常争吵感情不和而离婚,导致现在双方无法沟通,故可借助外力,通过其子女搭建双方沟通的桥梁,促成调解。随后,调解员联系到李某的女儿,与她探讨父母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帮助并指导其劝解父母。李某经过女儿、律师、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态度产生了一定缓和,同意与王某对此事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则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然办理离婚,但名字在一个户口本上,尚未分户,故属于一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王某为女方,且村里的村民均应享有山林补贴,而王某作为村里一个成员,也应享有份额。听到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李某表示同意将钱返还王某,但又表示,自己在与王某离婚时就已经将一部分财产分割给王某,现在其又来要钱很不妥。调解员告知李某,该部分补贴款属于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未处理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从2020年5月离婚的时间点来说,无论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村委会按户按人发放山林补贴这两方面看,王某都有份额。加之女儿在一旁劝说,李某终于同意将钱款返还王某。
【调解结果】
经过某镇调委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李某当场返还王某2020年1180元山林补贴。 当事人当场履行协议,没有申请司法确认。后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婚姻家庭的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很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因情绪激动,缺乏理智,无法正确处理纠纷的问题。本纠纷中,调解员耐心细致,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借助亲人帮助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