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办理遗嘱监护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底,我处办理了一起特殊的遗嘱公证——遗嘱监护:离异未再婚的孙某带着三岁的儿子共同生活,为了给幼子一份保障,她来到我处家事中心准备办理一份遗嘱,想把自己的房产以及存款、理财产品等一切财产遗留给自己的儿子个人所有,同时因为孩子年幼,所以她想指定与她感情深厚的弟弟作为遗嘱执行人,以防止自己意外去世后,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轻易处分孩子继承的财产,伤害孩子的权益。在与公证员交流的过程中,孙某坦露除了财产之外她最担心的是孩子的监护问题。她担心万一自己出了什么意外,孩子的父亲就是孩子唯一的监护人了。但是他们离婚的早,孩子从小就跟着自己在娘家生活的,怕孩子以后跟着父亲生活会受委屈,更担心她留给孩子的财产被前夫挥霍掉。 公证员了解了孙某的想法和担忧之后,建议其办理一份遗嘱监护公证,用遗嘱的方式提前指定一个自己信任的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以保障孩子未来的生活。孙某听了非常高兴地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办理了遗嘱监护公证,孙某首选自己的弟弟指定为子女的监护人,因为从离婚后,孙某就回到娘家,一直和父母及弟弟在一起生活,小孩和舅舅的感情也非常好。遗嘱监护的内容包括如其死亡时,如果其子未成年,则指定其弟弟作为其幼子的监护人,与其幼子共同居住、生活,对其幼子履行抚养、教育、医疗、权益维护、财产管理等全部职责,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也全部由其弟弟履行。同时针对其特殊情况,公证员为其度身增加了一项内容:如孙某去世后,其幼子的父亲以法定监护人身份要求直接抚养孩子,除非经孩子本人同意自愿被其直接抚养,否则孙某通过本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即孙某的弟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取抚养权、监护权,以更好的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同时为了更全面的保障孩子的利益,孙某又指定自己的妹妹作为替补监护人,如果出现弟弟不能或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则由妹妹继任监护人,这样的安排就更加完备了。 关于遗嘱监护制度,我国《民法总则》的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同样以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延续了遗嘱监护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重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的监护问题提前作出相关的安排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该案是我市第一例遗嘱监护公证案例,完满地解决了当事人的心头之忧、监护困境。以公证的方式介入监护问题、介入婚姻家事领域,既可以起到防止家庭纠纷,最大程度的保护父母的意愿及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一的监护人可能伤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局面出现;也给子女一个健康、有爱的成长环境,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精神需求。 此类公证最适合的人群:离婚后的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怕对方今后有损子女利益的;患有特殊疾病的孩子父母,担心自己去世后,小孩无人照顾的,如患有孤独症、自闭症、脑瘫等小孩,父母一旦去世,子女将面临监护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蚌众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孙某,女,一九七八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孙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本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B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