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姚某与孔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7日下午,卫辉市某村村民姚某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墙体粉刷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村委会主任主动来到死者家属家,建议死者家属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协调赔偿事宜。随后,姚某家属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该起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首先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随后走访了建筑工地详细了解事故的情况。死者姚某是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到工地干活,对此,包工头孔某也觉得很郁闷。但包工头孔某也表示,只要不是特别过分的要求,愿意承担相应赔偿。在掌握事故情况后,调解员进而咨询了律师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调解该起纠纷做到了心中有数。 随后,调解员来到死者家属家中,首先安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并表示将尽全力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死者家属平静后,调解员进一步向死者及两个女儿讲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时查阅说明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卫辉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45920元/年。结合姚某实际情况,可因此,死亡赔偿金为727920元,丧葬费为22960元,合计赔偿数额为750880元。死者妻子听后,向调解员进一步提出两个女儿的抚养费问题。调解员根据这一问题进一步指出,《解释》第二十八条指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死者姚某的两个女儿,一个27岁,一个20岁,均已成年,并且都有工作,不能满足主张抚养费的条件。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姚某妻子便不再说话。调解员见此情形,认为其对赔偿数额已经有了心理准备, 让其母女三人先行考虑再做回复,如果接受此赔偿数额再做对方的工作。姚某妻子听后表示,接受这个赔偿数额,但家中确实有困难,希望调解员能够尽力协调再适当增加一些赔偿。同时,姚某妻子还向调解员表达了一些疑虑,担心对方答应赔偿但赔偿款不交付。针对这一疑虑,调解员向姚某妻子解释到,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委会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开了姚某妻子心中疑虑后,调解员接着找到包工头孔某,向孔某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赔偿标准,孔某表示接受750880元的赔偿数额。接着调解员又对孔某说明姚某家庭状况,姚某去世后,对老伴及整个家庭的打击都很大,建议其在精神抚慰金方面适当增加一些补偿。最后,孔某表示可以在750880元的标准上在适当增加一点。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孔某一次性支付姚某家属各项赔偿金人民币78万元; 2.姚某家属收到此赔偿款后不得再就亲属姚某死亡事宜向被申请人及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等提起任何赔偿,双方纠纷彻底了结,否则除退回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3.本协议签订后,赔偿款先由该村委会暂时保管,待此调解协议在卫辉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姚某家属领走并出具收款凭证; 4.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20日,调解员回访,姚某家属已收到78万元的赔偿款。

【案例点评】

纠纷产生后,调解员及时主动介入,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运用法理劝导双方,令双方信服,同时从情理上使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较快达成合理妥善的协议,促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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