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6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通城县。2018年1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22日,通城县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社区矫正,特发函委托通城县司法局对吴某的家庭情况、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通城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指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走访了吴某居住村村干部、街坊邻居、亲朋等人员,详细了解了吴某的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方面,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6日,经通城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收情况 2018年2月9日,通城县司法局收到了通城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2月11日,吴某到通城县司法局报到,通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一是告知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二是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三是进行手机定位,用于日常定位监管和信息核实。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2月12日,吴某到司法所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根据吴某的具体情况,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村委干部、综治主任、派出所片警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为给吴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2月13日,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到通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1)向吴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2)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定期报到、集中学习、会客、社区服务、请销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其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管和矫正教育的自觉性;(3)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4)宣读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5)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与吴某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吴某进行入矫宣誓。
【小结】
在本案中,针对吴某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后有悔过心理等特点。在审前调查、接收入矫、组织宣告等过程中,司法所结合法院判决书对吴某敏的行为进行分析,就其存在的疑惑进行解答,促使吴某慢慢认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正视犯罪后的法律后果,配合司法所的管理。同时结合吴某的实际,制定个案矫正方案,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帮助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