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加强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当前暑期已至,在此期间一些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多,为确保辖区青少年在暑期“离校不离教”,不断提升法律素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2021年7月13日,一四四团司法所开展了以“暑期安全 青春自护”为主题的暑期法治安全教育讲座。讲座中,司法所干警以青少年暑期安全为切入点,首先围绕2021年6月1日实施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讲解;其次对暑期交通安全、防溺水、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拐骗、户外活动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强调。司法所干警运用生动有趣、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孩子们普及了青少年自护教育知识,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暑期法治安全防护意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021年7月15日,一四四团司法所与石河子大学助学志愿者联合为青少年送上“学习大礼包”,这也是一四四团司法所开展的青少年暑期安全系列活动的第三场。一是开展法律常识有奖竞答,通过情境假设、互动竞答的方式,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与青少年相关的法条推送到小朋友的脑海中,帮助小朋友们更好的学习基础法律小知识;二是暑期安全常识有奖竞答,“陌生人敲门怎么办?家里着火了怎么办?意外事故发生如何自救?”司法所干警从我们日常生活中问题打开安全教育话题,小朋友们畅所欲言,活动现场热闹非凡。 通过此次活动,不仅丰富了辖区内青少年的生活,而且使他们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暑期自我保护技能,引导青少年运用法治思维保护自己,为孩子们的暑期撑起了一把平安伞。
【重点宣传内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侧重于教育挽救,通过尽力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从内容上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都尽量予以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 (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10个要点 要点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要点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 要点三: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修订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 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要点四: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要点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要点六: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修订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要点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四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修订版细化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主要包括: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 要点八: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 加强监管防止沉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要点九:不做“沉默的羔羊” 强化各方报告义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社会保护方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住宿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十:强化学校“防线”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二)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10个要点 要点一: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点二: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要点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要点四:父母应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要点五: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加强管理,可以采取教育管理措施;学校和家庭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联系家长或学校,或者报告有关部门。 要点六: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要点七: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要点八: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要点九: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学校可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同时,也规定了四种情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要点十:未成年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清晰定位,贴近青少年。法治宣传内容以团场青少年、中小学生为主要受众,针对今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暑期安全等相关问题,以法治讲座、有奖竞答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法治宣传,便于青少年、中小学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理解,深化青少年法治观念的形成。 (二)聚焦热点,针对性强。聚焦青少年法治教育及暑期法治安全这两项当前热点问题,让广大青少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从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入手,让全社会参与进来,稳步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在法治宣传活动的过程中,注重对青少年现存问题的收集和了解,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