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日14时10分,在北京市怀柔区京沈路统军庄路口西侧公交车站处,程某某驾驶980路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遇王某准备乘车,公交车未停车即驶离车站,王某在公交车右侧摔倒并被公交车轧伤。同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经调查此事故无法确定程某某、王某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2019年4月30日,王某因经济困难,来到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北京砥石律师事务所韩超律师承办该案。 韩律师迅速和王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经了解,王某于2018年9月3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自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9日共住院26天,被诊断为右前臂、腕、手部碾压伤等。980路公交车司机程某某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客七公司”)职工,事发系程某某履行职务行为。公交客七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韩律师向受援人做笔录,签订委托书,整理立案材料,详细计算赔偿数额,并起草民事起诉状,及时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2019年11月19日,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1.本次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无责任,但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外,我国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都出台过相关司法文件,对该问题有过明确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亦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未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且不能排除自身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事故,王某和程某某双方均无责任,但王某的受伤事实与程某某驾驶车辆的辗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一方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程某某系公交客七公司的雇佣司机,事发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程某某给王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公交客七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若承担赔偿责任,是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的问题。本案中,公交客七公司在中华联合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虽在救济受害人方面表现出极强的社会公益性质,但毕竟还是商业保险的一种,交强险的商业险属性必然指向保险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被保险人是否需因交通事故承担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才是判断交强险是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的依据。故公交客七公司需要对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除去鉴定费用外,中华联合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亦应适用有责赔偿条款。同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也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公交客七公司予以赔偿。 2020年4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取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共计40余万元的赔偿款,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受援人对案件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交通事故双方均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时,公交客七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中华联合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公交车驾驶员程某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的损害。事故发生后,王某及时就医,收集保存好相关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证据材料。王某及时有效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尽职服务,厘清案件症结,精心计算赔偿数额,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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