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76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2018年11月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清远市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2018年11月20日,清远市连州市司法局为张某办理了报到入矫,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针对张某报到入矫当天行动不便、乘坐轮椅的情况,连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细致的谈心,了解得知张某腿部动过手术,患有尿毒症,每周两次前往医院透析;妻子是精神障碍患者,夫妻育有一子,目前在上小学。通过实地走访,工作人员证实了张某所叙述的情况,并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已申请政府低保。根据张某的犯罪原因、健康状况、家庭实际及日常表现,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针对性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区帮扶等措施。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组成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人员、辖区民警、社工、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张某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工作。通过力所能及的关心帮助张某,及时的给予必要的人性关怀,并共同做好张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工作,促进其更好的顺利融入社会。 二、通过定期走访,加强法律教育心理辅导 结合张某行动不便,需要乘坐轮椅,按规定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存在困得的实际,工作人员采取每月主动到其家中实地走访的方式,面对面地向其宣讲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强化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教育其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关心关怀,引导其正确看待当前的实际困难,鼓励其勇敢面对身体疾患,坚强勇敢、积极生活。 三、开展社会帮扶,力所能及帮助解决困难 针对张某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需承担高额医疗费用,虽已申请政府低保,但仍入不敷出的情况,连州市司法局积极协调联系社会爱心人士谭某,通过捐赠的方式每月资助张某500元,力所能及的帮助张某解决燃眉之急,让其充分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和关爱。志愿者定期入户帮助张某打扫卫生,照顾其妻子,帮助其孩子辅导功课,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活慰问品,及时的给予张某帮助和温暖,帮助其化解其内心的压力,并积极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通过多种形式的关心和帮助,张某思想变得更加积极,情绪变得更加稳定,更加乐观。 四、体现人性化管理,到期入户办理解矫手续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期间,张某一直都能够很好的遵守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满时,因身体原因,无法按规定到司法所办理解矫登记手续,连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准备认真组织,在当地村委会干部、张某亲戚家属的见证下,工作人员在张某家中为其进行了解除矫正宣告。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当天,张某情绪激动,他表示,非常感激政府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司法局和司法所两年来对自己的教育、帮助,表示以后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要多学法,做一名守法公民,最后拿出题为“大爱无疆”的锦旗,让工作人员转交给爱心人士谭某,感谢他长久以来对自己的帮助。
【案例注解】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帮扶等措施,设身处地的为社区矫正对象考虑,力所能及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困难,面对面的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和心理辅导,既让社区矫正对象充分感受到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又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引导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从思想和心理的根源上对其进行转化,从而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充分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