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与武冈市某水库灌区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期间,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普降大雨,某水库水位骤涨,如不及时开闸泄洪,一旦大坝垮塌,下游数十万人生命财产危在旦夕。此时水库管理站无暇顾及养鱼方的利益开闸泄流,经过长达8天泄洪,在水库溢洪道下游沟道、山坡、田野老百姓拾得一部分鱼,养殖承包人洪某因此要求某水库灌区管理局赔偿泄洪失鱼的损失。2012年7月10日,养殖承包人洪某与某水库灌区管理局达成泄洪失鱼补偿协议,某水库灌区管理局减免洪某的承包租金一年(合六万元)。2012年12月,洪某承包的养殖合同即将到期,洪某组织捕捞队捕捞了一个多月仅捕捞到价值3万余元的鲜鱼,洪某认为其三年辛劳养殖因泄洪打了水漂,再次要求某水库灌区管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水库灌区管理局请求武冈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市人民政府遂指派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员深入调查纠纷情况,了解到:2009年10月,洪某开始承包水库进行养殖,从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原承包人周某等人先后向水库投入110万元,随后捕鱼计价32万元,库存鱼值78万元转包给洪某。2010年1月至3月期间,洪某从湖南岳阳洞庭湖购回鱼苗17车计价47.6万元投入水库,在承包的三年中,投放饲料42万元,人工工资32.4万元,共计200万元。洪某在承包期间的投入均系借高利贷支付,承包水库养殖三年又没有捕到鱼,预期承包收益成了泡影,追债的人接踵而至。某水库灌区管理局对洪某提出的200万元损赔要求过高而拒绝。经过四天自行协商,不但没有使矛盾得到化解,反而使争执越来越激烈。附近前来凑热闹、观望纠纷处理结果的民众越来越多,有可能会诱发群体性事件。洪某认为索赔无望,扬言以残杀灌区职工进行报复的方式相威胁。 调解员到达调解现场后,进一步了解争执情况:洪某提出赔偿200万元的诉求,某水库灌区管理局认为开闸泄洪符合法律规定,走失了一些鱼是事实但数量不多,愿意赔偿1至2万元,并且要以租金相抵。洪某难以接受眼前残酷的现实,带领近百名人员堵住管理局机关大门,以死相逼。调解员耐心地对洪某进行了心理疏导,要他理智处理,但对纠纷的最后处理结果没有轻易表态。 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的诉求,仔细甄别双方争执的焦点和造成鱼产量损失的原因,寻求解决争执的最佳方案。他们利用社会知识和自然常识从六个方面对纠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阐述了洪某在捕鱼时产量明显减少的原因:1、洪某从湖南洞庭湖购回鱼苗投入水库,因远途运输及两地水系水质差异导致鱼的成活率降低;2、鱼在生长过程中因疾病的客观存在使鱼的产量减少;3、水库沿线民众钓鱼和炸鱼现象的存在造成鱼产量减少;4、水库地处湖南邵阳、新宁、武冈三县(市)交界地,流域面积广、群山环抱,水体中的水生动物及水陆两栖动物对鱼类的侵害造成鱼产量减少;5、在本次捕鱼过程中,由于捕捞技术限制,使一些躲在深水区的鱼无法捕捞到,使鱼产量减少;6、开闸泄洪使鱼走失了一部分,使鱼产量减少。但泄洪究竟走失了多少处在不确定状态,也无法通过举证证明,只有在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的基础上兼顾双方利益进行解决。 通过调解员的分析和解释,参与旁听者都认为调解员阐述的这些损失因素都客观存在,能令人信服。在调解员的积极劝导与合理建议下,洪某与某水库灌区管理局终于达成了赔偿协议,这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有理有据有节的调解而得以彻底解决。

【调解结果】

2013年2月5日,经武冈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同意由洪某再续包水库六年,某水库灌区管理局减免洪某6年的承包租金,共计36万元,以弥补洪某的损失;此协议签订后立即签订续租协议。本纠纷案结事了,洪某与某灌区管理局双方都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当事人诉求高、调解难度大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此类纠纷时,要坚持做到重调查、摆事实、讲法理、保稳定,调解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还要有丰富的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 本纠纷能够有效化解,关键在于调解员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在调解前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理性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造成更大的伤害。二是进行认真调查,弄清纠纷事实,找到矛盾焦点,制定有效的调解方案。三是在调解中运用调解技巧,选择好调解突破口,利用自己掌握的各方面知识,集情、理、法于一体,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并提出最终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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