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3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2009年5月22日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2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轿子山监狱医院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进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2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且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综合其宽严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