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人。2001年4月26日,马某某伙同彭某某在岷县马乌乡给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9克,获赃款8800元。同年5月22日,两人在岷县马乌再次给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53克。2002年8月16日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9月10日送交天水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 2004年12月2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3月26日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自2007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0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4个月,2013年9月18日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4个月,2016年12月2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现刑期起止为(2007年3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现余刑3年,服刑期间减刑5次,累计减刑3年8个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3年11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主因“间断胸闷、气短、咳痰一周,加重3天”等疾病,2018年5月15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对马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肺部感染;2、心律失常,频发性房早伴短阵房速,交接性逸搏心律;3、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4、慢性萎缩性胃炎(窦 轻度)并糜烂;5、胆囊炎伴多发结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监狱法》第25条和《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监狱决定对该犯启动暂于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2018年6月11日,监狱民警将罪犯马某某的病情告知其妻子刘某和大儿子马某并要求其前来办理具保手续。刘某来监狱后,监狱民警详细向其介绍了罪犯暂于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刘某明确表示愿意担任马某某的具保人,在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将帮助、督促他遵纪守法,积极治疗疾病,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脱管事情的发生。如果发现他有违法行为,将会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决不姑息。刘某在监狱接受了民警的询问,填写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在办理完具体手续后,刘某对监狱能够及时对其丈夫启动办理暂于监外执行非常感谢。说通过这次接触感觉到监狱民警的态度和蔼热情,能够详细介绍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他丈夫的具体情况,能够耐心解答他们亲属提出的问题,认真负责,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让他们很受感动,通过民警的讲解,也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明白了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对年老长期患重病罪犯的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他们将倍加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并书面表示:“感谢监狱对我丈夫所做的一切工作,在疾病治疗方面监狱已经非常费心和尽力了,如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我们会及时将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注销证明书、居委会的证明送达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明确告知死亡时间和埋葬的地点。” 6月12日,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民警介绍,罪犯马某某家住岷县,位于甘肃省定西市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边缘,是甘南草原向黄土高原、陇南山地的过渡地带,离监狱路途偏远,但其大儿子在身体残疾的情况下一直按月对马某某会见,经常给马某某汇款,亲人之间感情深厚、关系和谐,家里经济情况虽然一般,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还是有保障的。鉴于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管制度,能够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积极靠拢民警,能够检举揭发其他罪犯的违规违纪问题,自觉维护监区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表现一直较好;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由于患有多种疾病且复杂,监狱医疗条件和技术有限,分监区同意为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月13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同意为马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 6月18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马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暂于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服刑指导中心对马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犯因病在天水监狱矫康医院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罪犯马来者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配合治疗。该犯因贩卖毒品长期患病,无服刑能力,出狱后要加强管理。”同时认为该犯为文盲,无法进行测试,经谈话了解,其人身危险性低,暴力倾及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衔接帮教建议为:“经过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该犯从不良心理、行为意识等方面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现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该犯的实际情况给予关注,促其自我约束,自我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健全良好的自我意识,尽快适应环境,早日康复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7月3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马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生活卫生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检察意见:“ 罪犯马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6日,监狱向甘肃省岷县司法局发出了《委托调查函》,经当地基层司法所的详细调查走访,7月6日,甘肃省岷县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监狱,意见为:“通过对马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属、邻居了解,马某某以前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马某某在服刑前一直表现良好,为人老实,热爱生活,与人为善,邻里团结和睦。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承诺在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将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和教育工作,且社区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马某某居住地有良好的监管环境,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向省监狱局提请马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定,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46号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对罪犯进行出监教育,书面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8月1日下午,监狱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向罪犯马某某宣读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手续后,将马某某押送至甘肃省岷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程序将交接情况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为了平安顺利完成这次押送任务,一路上民警不停地同马犯拉家常,分散其激动的心情和路途颠簸带来的不适。当说起其儿女孝顺和妻子对他的付出时,马犯的眼里噙满泪花,感谢民警对他的帮助和监狱对他的关怀,让他在晚年带罪服刑的情况下提早享受天伦之乐,并表示回家后一定遵法守法,服从司法机关的管理,用感恩的心回报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罪犯马某某年老多病,病情复杂,经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监狱适时对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使该犯能够在医疗条件较好的社会医院得到更好更有效的治疗,在生活中受到亲人的悉心照顾和陪伴,让其精神上得到了宽慰,有利于病情的好转和恢复,体现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节约了监狱行刑成本,在全体罪犯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使患病的年老罪犯看到了希望,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和勇气,改造积极性进一步增强,达到了“保外一个,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效果,既提高了教育改造质量,践行了治本安全观,宣传了监狱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又有效地避免了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的确保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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