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某,男, 1971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6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7年9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获得减刑六次,累计减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17日,由广东省监狱局转监至新疆兵团科克库勒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2年11月10日,罪犯曾某某出现左侧肢体偏瘫症状,经诊断为脑梗塞,行走呈画圈步态。 2015年6月22日,经罪犯小组评议、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一致认为罪犯曾某某在改造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且身患严重疾病,建议给予该犯申报减刑。同日,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病历材料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及患严重疾病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曾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曾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患严重疾病,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5年7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提请罪犯曾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曾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曾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 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深入监狱现场了解罪犯曾某某病情,并于2015年8月26日,委托第一师医院对罪犯曾某某的病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1.脑梗塞后遗症;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函告罪犯曾某某的哥哥负责督促曾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病情恢复事宜,照顾生活起居,并经四川省大竹县公证处公证。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9月21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罪犯曾某某减刑一案。认为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确患有严重疾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罪犯曾某某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依法裁定罪犯曾某某减去余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三天。2015年9月21日,罪犯曾某某刑释出狱由家人接回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