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女,199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居住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2020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2020年12月9日,王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当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开展了矫正宣告并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作出个人矫正总结 2021年5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对王某进行解除前谈话教育,让其作出个人总结。王某在个人总结中重点回顾了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督管理和接受教育的情况,从最开始参加矫正初期内心中的迷茫、困惑,再到经过司法所的教育帮助后,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主动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会脚踏实地,努力工作和生活,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出具书面鉴定 2020年5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出具了书面鉴定意见,并制作《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同时提前做好安置帮教衔接,结合王某的实际情况,建议将王某纳入一般帮教对象,由户籍地司法所在其解矫后继续进行帮困扶助,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组织解除宣告 2021年6月6日,执行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组织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干警、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协管员、执行地的居委会委员以及监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宣读了期满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同时告知其在解除社区矫正后将被纳入安置帮教范围,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将对其施以三年的安置帮教。最后王某在解除宣告记录上签字、按手印。 (四)办理解除手续 解矫宣告结束后,执行地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送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区司法局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寄送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门头沟区公安局。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本案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了相关解除社区矫正手续。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矫正对象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前法律法规教育,与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衔接,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