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李某,男,45岁,离异,广西钦州市人。李某自2006年始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投队后表现一般,长期无法完成习艺劳动任务。自诉身体不适,经医生诊治后,确诊其患有高血压疾病。戒治期间李某情绪波动较大,自我封闭不与人交流,对民警也不信任,有抵触情绪。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民警通过个别谈话、家属交流等方式了解到,李某9岁被父母送人养育,对亲生父母有厌恨情绪。养父母教育方式粗暴,对李某经常打骂,故其读书期间喜欢参与打架斗殴,并多次被学校批评教育。成年后游手好闲,工作不固定,常年混迹社会。由于吸食毒品多年,多次戒毒导致家人失望,不再相信李某。李某与其4名子女已经5年没有联系,对子女甚是思念,最大的希望就是子女们能重新接纳他。 (二)实施情况 1.生理康复训练,恢复身体机能 (1)建立健康管理档案。观察记录李某身心状态,如血压、心跳是否正常。 (2)制定康复训练计划。结合李某患有高血压疾病,身体机能下降,不适合参加正常戒毒人员康复训练项目,大队民警为李某制定了分年龄段、病号组的运动处方和训练计划。 (3)康复强体魄树信心。利用大队场地及所里运动康复的健身器材,让李某通过适量器械运动,通过开展趣味运动,锻炼身体,放松心情,营造“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浓厚氛围。通过生理康复训练帮助李某树立生活信心,使李某在活动中得到触动,从而积极投入到教育戒治中。 2.心理康复训练,树立戒治信心 (1)邀请深圳市云火心理咨询团队来所开展帮教活动,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安排李某参加这次帮教活动,通过心灵教育,宣读戒毒誓言,宣泄不良情绪,让李某准确认识自己,心灵得到净化,言行得到改变,有效缓解了李某的压力。 (2)创新教育方式,开展心理互助,推行 “同伴教育”。利用心理互助组心理状态晴雨表,记录李某一周的心理状况,交于本大队心理咨询师及时跟进。同伴心理辅导员对于戒毒人员来说较少有威胁性,也避免公开的对抗,强调同伴之间的积极示范与心理支持,积极利用同伴的正面感染力,促进李某积极参与,打开心结,回到正常的戒治生活。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改善心理健康水平。民警细心观察李某的日常行为表现及心理状况,当发现他消极松懈时,就及时介入,运用心理激励,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解开李某心结,引导李某不断打破心理壁垒,逐步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确保其思想稳定。 3.亲情帮教支持,修复亲情关系 (1)开展亲情帮教活动,修补损伤的亲情 得知李某绝食原因后,及时联系李某的大儿子,促成其儿子过来所内进行探访,化解父子之间的隔阂,用亲情去融化其内心,增强李某对努力戒除毒瘾的信念。通过探访,李某情绪渐为好转,逐渐恢复进食。 (2)教育宽严相济,形式寓教于管 大队开展“以读攻毒”读书节、知识竞赛、联欢会、运动会、太极拳、广播操等多种多样的综合教育形式,鼓励李某积极参与,安排李某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向家人汇报,家人非常开心,支持他参加教育活动,鼓励他下定决心戒毒,早日回归家庭。同时,将戒毒人员视频探访和拨打亲情电话活动常态化,促进李某恢复正常的戒治生活。 4.运用鼓励教育,修复社会关系 帮助李某分析查找问题,从弱处下手,从当下改变。及时对李某进行总结教育,为其讲解政策,分析人际交往关系,帮其重拾人生信心,鼓励他多与人沟通交流,多站在别人的角度想问题,帮助其培养爱与被爱的能力,营造需要与被需要氛围和有社会价值体现的活动,寻找到价值感与存在感,增强自信心。教育李某坦然认识自己的过去,学会面对社会,面对曾经伤害过的家人的技巧和方法。 (三)戒治效果 经过“身心两康复,关系两修复”综合教育戒治方案有效实施,李某父子二人的关系已经缓和,两父子之间的隔阂也逐渐消失,能定期通过亲情电话沟通,彼此诉说自己内心的想法;李某开始适应戒治生活,积极参与各项教育矫治活动。
【案例思考】
通过戒毒人员李某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每一名戒毒人员背后往往关联的是一个甚至数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戒毒人员的亲人在一次次失望之后,渐渐对吸毒人员放之任之、不闻不问,任由吸毒人员在吸毒道路上越走越远。反之,吸毒人员对生活更加提不起信心,对未来不抱任何希望,导致他们在吸毒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帮助戒毒人员修复家庭关系、亲子关系,重建家庭支持系统,用真情和人文关怀教育感化他们,使戒毒人员重燃生活信心,增强他们的家庭责任意识。这样既能有效促进戒毒人员在所戒毒期间的安心戒治,又有利于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得到亲人的理解支持。 此外,戒毒人员家庭关系修复的过程,有利于戒毒人民警察寻找教育转化戒毒人员的切入点,也有利于找准教育矫治的着力点,着力完善“戒毒所——社会——家庭”社会帮教体系,扎实开展各项开放日活动,着重打造好“戒毒人员救济机制,建立特殊戒毒人员安置帮教衔接机制,不断提高戒毒质量,努力打通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最后一公里,向社会回送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