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张某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以(2008)呼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内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于2009年8月21日交付扎兰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8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张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张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张某叔叔张某某自愿作为保证人,同时如张某假释,额尔古纳市恩和农牧场向阳生产队愿意接收张某为单位员工,日常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使其遵守法律法规。经核实,张某假释后居住地为额尔古纳市,监狱委托额尔古纳市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5月3日,额尔古纳市司法局出具“鉴于罪犯张某在监狱的表现。本着挽救的原则,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5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假释。 2018年5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综合分析张某入监服刑期间表现,结合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情况,同意分监区提请建议。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张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张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8年7月12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张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20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远程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张某送到居住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