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丁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1日,被鉴定人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5日住院病历 入院情况:因“外伤后意识不清约1小时”入院,该患约1小时前发生交通意外伤及头部及双小腿,伤后即意识不清,口唇、鼻腔流血,小便失禁。未与特殊处置,被120急救车送来我院,门诊给予监护、吸氧、行头CT等相关检查后以“脑挫裂伤”收入院。病程中无抽搐,无大便失禁。伤前,饮食睡眠良好,二便正常。既往否认高血压病、糖尿病病史。体格检查:嗜睡状态,意识模糊,呼唤可睁眼,能发声,不能回答问话。右额可触及头皮肿胀,表面见擦伤,双侧瞳孔直径左:右约等于2.0:2.0mm,对光反射灵敏。下唇肿胀,创口已缝合。鼻腔见血迹。颈软。胸廓对称无畸形,未触及明显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双肺呼吸音粗。腹平软,无肌紧张。双上肢可动,左小腿中上段青紫肿胀明显,支具外固定良好。右小腿局部软组织肿胀,活动良好。双侧巴氏征未引出。辅助检查:头胸腹部CT(本院XXXXXXXXXXXXX)示:1.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眼眶后上壁不规则。左侧眶内壁内凹,结合临床,右眶内积气。3.双下肺少许炎症或挫伤。4.双侧肋骨不规则,结合临床。5肝脏多发囊肿。6,脾脏边缘略高密度影,挫伤不除外。7.骨盆多发骨折,8.子宫混杂密度,不除外血肿,结合其他。 诊疗经过:入重症监护室后给予特级护理,禁食水,对参监护,吸氧,留置导尿。给予血凝酶、氨基己酸止血,醒脑静开窍醒脑,丙戊酸钠预防癫痫辅助,纳美芬脑保护,吡拉西坦营养脑神经,氨苄西林钠抗感染,补液及对症治疗。及时复查。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请骨科会诊后给予左下肢跟骨牵引。定期复查头、胸部CT,2月18日请胸外科会诊后给予右侧胸腔闭引流处置,病情平稳后于3月8日行左胫骨骨折髓内针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现患者偶尔自诉头痛,饮食及睡眠尚可,查体:神志清,懒言,表情淡漠,可遵嘱握手。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反射灵敏。颈软。双肺呼吸音粗。左臀部压疮处保护良好。双上肢肌力4级,肌张力正常。左下肢手术创口包扎完好,无明显红肿及渗出,患者家属要求今日出院。 出院诊断:重度颅脑损伤,原发脑干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眶壁骨折,唇裂伤,胸部损伤,肺挫伤,骨盆骨折,骶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右小腿外伤,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双肺炎症,双侧胸腔积液,双侧肋骨骨折,高钠血症,高氯血症。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诉:记忆力减退。 被鉴定人轮椅推入诊室,一般状态尚可,神清语明,查体合作。头颅外观无畸形,额纹对称存在,双侧瞳孔等大同圆,对光反射灵敏,鼻唇沟对称,伸舌居中,无项强,双上肢及右下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左下肢因骨折无法测定肌力,左侧肱二头肌建反射及桡骨膜反射活跃,左侧霍夫曼反射阳性,双侧巴彬斯基征阴性。 左髌腱处可见纵行手术切口瘢痕长3厘米,切口下方可见两处钉孔瘢痕,胫骨远端可见两处钉孔瘢痕,愈合佳,左小腿中上段局部压痛阳性,左侧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左足血运、感觉未见异常,左侧踝关节活动尚可。 3.检材摘要 2022年2月11日某医院第XXX号、2022年2月14日某医院第XXX号、2022年2月18日某医院第XXX号丁某某头部CT显示:双侧额叶及侧脑室前角旁见斑片状混杂密度影,纵裂池及部分脑沟密度增高,脑室大小正常,中线结构无移位。 2022年7月5日某医院第XXX号丁某某头部CT显示:右侧额叶、胼胝体膝部及左侧额叶片状低密度影,边界清晰,部分脑沟、脑裂增宽,幕上脑室稍扩大,中线结构居中,骨窗下颅板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2022年3月7日某医院第XXX号丁某某左小腿X线片显示:左侧胫腓骨中上段骨质断裂,断端错位。 2022年7月5日某医院第XXX号丁某某左小腿X线片显示:左侧胫骨中上段骨折髓内钉固定术后,已有骨痂形成,但骨折线尚未完全消失;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断端错位,已有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检查所见结合医疗文证记载及X线、CT片显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因遭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等,伤后出现“意识不清,口唇、鼻腔流血,小便失禁。”等症状和体征,头部CT扫描显示:颅内多发脑挫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临床予以对症治疗。目前,被鉴定人自诉记忆力减退,查体见被鉴定人左侧肱二头肌建反射及桡骨膜反射活跃,左侧霍夫曼反射阳性等,阅复查头部CT显示:右侧额叶、胼胝体膝部及左侧额叶片状低密度影,边界清晰,提示软化灶形成。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2.条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左侧胫腓骨骨折,临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予以治疗。目前,查体见被鉴定人左侧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考虑系长时间制动所致,建议加强功能锻炼,暂不予评定。待内固定物去除后进行功能锻炼后再予评定。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颅脑损伤及左侧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等,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4.7.2条、第10.2.14.c条及附录A.4之规定,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自外伤之日起180日;护理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 待被鉴定人左侧胫骨骨折愈合后需要将其内固定物予以取出,其治疗费用约为壹万元。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手术的误工期为15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丁某某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等,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 综合评定被鉴定人丁某某误工期为自外伤之日起180日;护理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为自外伤之日起90日。 被鉴定人丁某某左侧胫骨骨折愈合后,将其内固定物予以取出的治疗费用约为壹万元。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手术的误工期为15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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