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下肢伤口成伤机制及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简要案情韩某,男,49岁。2014年6月21日9时许,韩某报警,称被人用铁锹铲伤。 病历摘要韩某急诊病历示“左小腿外伤后疼痛约半小时。左小腿前侧可见约4cm皮裂伤,伤口处有活动性出血,右小腿前侧可见约16cm划伤(其中‘6’字有被描变粗的痕迹),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1.左小腿皮裂伤;2.右小腿皮划伤”。 医院病历记载“外伤致双小腿疼痛,出血约1小时。专科检查:左小腿中上段内侧可见约1.5cm皮裂伤,边缘较整齐,污染中等,深达骨质,可见骨皮质部分缺损,左小腿内侧麻木;右小腿上段可见自前向外上斜行皮裂伤长约15cm,创面渗血,周围肿胀,压痛,未及明显骨擦感,感觉存在,末梢红白反应存在,膝关节、踝关节、足趾活动自如。急诊在局麻行双侧小腿清创缝合术。出院诊断:1.双侧小腿皮裂伤;2.左胫骨不全骨折”。 公安机关经调查,医院120接诊医生,证实其急诊病案原纪录为伤者右小腿前侧约10cm划伤,后不明原因被他人改为16cm划伤;另据住院手术医生病历记载伤者右小腿为皮裂伤长约15cm,二者所述不一致。 现某公安局委托,要求行以下鉴定:1.韩某右小腿伤口是否为一次形成;2.韩某右小腿的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韩某于伤后3年余来我所检查见:右小腿近端前外侧见12cm斜行皮肤瘢痕,左小腿近端前侧见2cm横行皮肤瘢痕,余常规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韩某受伤当天(2014年6月21日)出警照片显示:韩某坐在地上,左小腿上段前侧见一短横行创口,出血较多;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一斜行划痕,其下段见少量出血,皮肤未见裂开。(见附件) 韩某右小腿伤口缝合术后照片(日期未标注)显示: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长约11cm斜行缝合创,创缘较直且锐利,创的范围从右膝外下方跨过胫前,延伸至右小腿上段前内侧,周围缝线在位。(见附件) 送检电子照片显示与本案致伤物(铁锹)相似的铁锹照片,铁锹头呈弧形,远端略尖。(见附件)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我们检查及对送检照片的审阅,分析如下: 1.审阅韩某受伤当天(2014年6月21日)出警照片显示“韩某坐在地上,左小腿上段前侧见一短横行创口,出血较多;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一斜行划痕,其下段见少量出血,皮肤未见裂开”,照片反映,韩某右小腿上段见一斜行划痕,未见皮肤裂开、大量出血等创口表现。 2.审阅韩某右小腿伤口缝合术后照片(日期未标注)显示“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长约11cm斜行缝合创,创缘较直且锐利,创的范围从右膝外下方跨过胫前,延伸至右小腿上段前内侧,周围缝线在位”,本案致伤物(铁锹)相似的铁锹照片显示“铁锹头呈弧形,远端略尖”,上述材料显示,致伤物为弧形且远端略尖的铁锹,难以形成长约11cm、创缘较直的创口;且该缝合创跨过胫前,胫前皮肤菲薄,若为铁锹所致,极易造成胫骨骨折,故铁锹难以形成上述创口。 3.送检材料显示“公安机关经调查,中医院120接诊医生证实其急诊病案原纪录为伤者右小腿前侧约10cm划伤”,材料证实,韩某右小腿前侧为划伤,而非创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鉴定人韩某2014年6月21日外伤致左小腿创及右小腿划伤,其后期右小腿出现的创口,非本次外伤形成。 被鉴定人韩某经相应对症治疗,目前其上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的条件。现查见被鉴定人韩某双小腿各见一处皮肤瘢痕。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韩某体表损伤符合第5.9.5条a)款之规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鉴定意见】

1.根据送检材料,我们认为:被鉴定人韩某2014年6月21日外伤致左小腿创及右小腿划伤,其后期右小腿出现的创口,非本次外伤形成。 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韩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附件】 送检被鉴定人韩某照片扫描片及本次查体照片 附图:送检被鉴定人韩某照片扫描片及本次查体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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