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7日,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接受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组织拍卖市某项目部分房产租赁十五年经营权,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以年租金451万,成交总金额6765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酒店管理公司应支付当日成交价款5%的拍卖佣金,即338.25万元。后拍卖委托方、拍卖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就佣金的支付发生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拍卖公司收取的1500万元保证金,已退还酒店管理公司929万元,支付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9.8万元,剩余竞买保证金541.2万元,扣减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的佣金202.95万元后,拍卖公司应向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拍卖款338.25万元及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拍卖公司5%的佣金应当另行向酒店管理公司主张。因拍卖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和成交确认书均约定纠纷由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拍卖公司遂向襄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如下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拍卖佣金338.25万元,并从2012年4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延期支付的债务利息;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酒店管理公司辩称,1、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的中标无效,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申请人拍卖佣金及佣金的利息。理由是:首先,申请人收到的1500万元的保证金是通过案外人詹某的账户汇入的,不是被申请人的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该中标行为无效;其次,案外人刘某某借用被申请人的资质进行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其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买协议以及成交确认书均属无效合同;第三,拍卖标的至今仍未通过消防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拍卖标的未经消防验收,禁止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组织并完成的拍卖活动,违反了消防法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案外人刘某某以酒店管理公司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及成交确认书均为无效合同,因此不应支付申请人的拍卖佣金及利息; 2、本案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争议焦点】
1、竞买协议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佣金的基数该如何计算。 3、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酒店管理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人民币338.25万元,并以338.2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酒店管理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竞买协议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本案的关键,也是申请人请求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实际上是案外人刘某某借用被申请人的资质(名义)进行的投标,该竞买合同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但本案属于拍卖纠纷,而不是招投标纠纷,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本案争议合同的效力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因此,本案争议的竞买协议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 二、关于佣金的基数认定问题 本案委托拍卖合同的竞卖保证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委托拍卖标的为房屋15年的经营权,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确定,佣金计算基数为15年的租金总额6765万元人民币,仲裁庭认为本案佣金计算基数应当以6765万元为基数。 三、关于时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过权利,因此该案在仲裁庭受理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结语和建议】
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类型决定了确认合同效力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如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那么确认案件到底是物权纠纷还是债权纠纷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是拍卖合同纠纷而非招投标纠纷,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将并不适用。 确认案件合同效力另一种有效的做法便是根据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该做法也具有一定局限性。若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推翻,那么该案还是要回归到合同的是否有效的问题。 因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首要是应当厘清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定性关乎法律的适用问题并最终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