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等5人福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张某来自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某村,现在福建省三明市某烟叶复烤厂工作。2016年12月27日,张某在上班时突感头痛且身体不适,下班后于12月28日凌晨2点左右,由于身体病痛症状加重,被亲属连夜就近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议亲属转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因张某头晕、头痛,伴有意识不清,经三明市第一医院初步诊断:张某患有颅内巨大动脉瘤。因病情复杂,张某亲属再次将张某转院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治疗。福州总医院先后对张某实施两次手术,但张某还是于2017年1月9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这几次的紧急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达26万元,张某家庭由此背负巨额外债,陷入家庭生活困难。 张某因病死亡后,张某亲属认为张某是工伤,找到用工单位某烟叶复烤厂要求赔偿巨额费用,但是该厂拒绝。张某亲属找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却以张某生前因个人不愿在工资内承担扣缴社会保险费,主动以书面方式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放弃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拒绝其遗属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 张某亲属在走投无路之下,经人指点,找到三明市三元区政府反映情况,区政府相关领导建议张某亲属走法律途径,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1月18日,张某丈夫郑某及张某的父母、子女共5人向三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中心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指派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余育深承办此案。 承办人立即约见了张某亲属代表,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听取了张某亲属提出的诉求:一是要求某烟叶复烤厂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求按照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理赔。在认真审核张某亲属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后,承办人发现:1.张某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才去医院救治,先后手术住院治疗12天才死亡。2.张某到某烟叶复烤厂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安排,是接受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派遣,并与该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并非张某亲属陈述的与某烟叶复烤厂直接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才是用人单位,张某亲属主张某烟叶复烤厂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张某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可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张某患病死亡虽然不符合工伤死亡的构成条件,但承办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的相关规定,测算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亲属具有补偿性质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共计32422.8元。 承办人多次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就张某亲属的遗属救济待遇协商未果,于2017年2月26日向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案情特殊,2017年3月27日,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2017年4月14日,承办人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元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导高度重视,对该案是以社会保险纠纷还是福利待遇纠纷为案由受理,产生不同意见,最终法院确定案由为福利待遇纠纷。 本案开庭审理前,在三元区矛盾多元化解中心、法院主审法官和承办人的共同努力下,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亲属即郑某等5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各种救济补助金30000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因患病死亡纠纷案,在实践中常见这么几种情形:遗属误认为是工伤赔偿纠纷进行维权;遗属自认倒霉,不知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能够获得遗属救济待遇;部分企业以农民工因病死亡与企业无关为由,拒绝给予任何救济。 对于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拨打“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可通过以下救济途径维权:1、协商:与企业协商解决待遇问题。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可要求社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拨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并要求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遗属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2、仲裁:如与企业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诉讼:遗属对裁决不服的或仲裁不予受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如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如企业拒绝履行生效判决,遗属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