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某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某村的一名85岁高龄老人,平时和智力残疾的儿子、孙子孙某聪共同居住在一起。2014年10月22日,孙某聪与闵某某登记结婚,在孙某聪与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将多年存下的生活费分批交给闵某某,累计12万元。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是专用于重孙女念书的资金保障,由闵某某负责保管,需等到重孙女上中学时才可取用。后来,孙某某得知闵某某已于2020年10月23日与孙某聪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闵某某还以孙某聪的名义向外借款,随后还有债主上门要求孙某某替自己孙子还债。孙某某担心自己交给闵某某的这笔钱被其挥霍掉,故要求其返还12万元款项,但是闵某某始终不予理会,通过村委也无法解决此事。驻村顾问律师了解到该情况,经孙某某同意后向武进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情况,因孙某某身体不好,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上门提供“一站式”服务。2020年11月3日,经法律援助中心上门审查,虽然本案是合同纠纷,但因孙某某已经85高龄,儿子有智力障碍,属低保户家庭。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孙某某法律援助,现场指派江苏常明(武进)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所指派朱琴芳律师具体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孙某某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案件办理过程均采用上门的形式提供服务。承办律师多次前往孙某某处与其沟通,耐心听取他的陈述和想法,全面了解案情和他的诉求,并向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还前往牛塘派出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等部门调查取证。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孙某某的诉求,承办律师在确定代理思路后,准备了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并经孙某某确认后诉至法院。 法院接收案件材料后,本着尽快解决纠纷的原则,安排了诉前调解,调解进行一半以对方离场而终止。案件转为立案开庭审理。 承办律师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孙某某与闵某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委托合同,也可能是保管合同。从委托合同的概念来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而对委托人事务没有作出限定,当委托事务限定为某种特定事务时,可能就会构成其他有名合同。如果本案中涉及的《受款凭证》仅仅约定闵某某是对孙某某交付的款项进行保管,那就是保管合同关系了。而本案中书面凭证中约定闵某某一方面有保管案涉款项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要闵某某将款项用于孙女的教育方面,所以认定为委托合同更为符合。2.款项是否要返还?承办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认为孙某某有权提出解除与闵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理由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其次,受托人闵某某并没有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孙某某更有理由解除委托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交付的财物。 庭审中,闵某某辩称该款项已经全部用于孙女的抚养及教育,所以不同意返还。承办律师提出本案中孙某某和闵某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孙某某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委托合同,案涉款项并不是孙某某对重孙女的赠与,闵某某即使作为孙某某重孙女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权利处分该笔款项;根据受款凭证约定,案涉款项“等到重孙女上中学时才可取用”。而本案中,重孙女还是上幼儿园的年纪,即使真如闵某某所说,其将案涉款项用于抚养费的支付和购买保险,那么她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委托合同的约定。故孙某某有权要求闵某某返还款项。 2021年4月6日,法院判决闵某某交还孙某某人民币120000元,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涉及的款项有十几万,都是老人多年来积累的养老钱,得知孙子和孙媳妇离婚后,老人内心焦急万分,四处打听,寻求帮助。本案虽是委托合同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但是法律援助机构从低保户的角度审核并通过老人的申请,尽最大可能来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理念。 在中国传统家庭中,长辈给子女钱物的情形很是常见,但是碍于面子和亲情等原因,收受款项一方很少出具书面凭证,遇到纠纷时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很难判断,导致维权困难。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受款凭证”,虽然老人书写的凭证不怎么规范,但是足以反映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如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到、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的爆发等,给办案带来一定的困难,好在都顺利解决了。在与老人沟通中,遇到老人着急发脾气时,承办律师一次次耐心进行解释、劝导。承办律师觉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案件,律师应该多点耐心和关心,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更加通俗易懂,这样才能和老人进行有效沟通。最终,在承办律师向老人转交本案的判决书时,老人强烈表示对案件结果的满意和承办律师尽心服务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