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就口腔颌面部交通伤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11时30分,黄某在某市公路十字路口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伤后在当地医院治疗。黄某治疗终结后,其家属委托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情况】

2017年8月24日本所司法鉴定人对黄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验,检验情况如下: 左眉弓处见3cm缝合瘢痕,左颧部见4.5cm手术瘢痕。张口活动Ⅱ度受限,尽力张口时,上、下切牙间仅可置入垂直之示指。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阅2017年5月6日CT片示: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左上颌窦积血周围软组织肿胀。 阅2017年5月21日CT片示: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 本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口腔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庭作证】

1. 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9月20日,鉴定所收到委托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9月26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 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档案,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档案;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 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7年9月26日上午,鉴定人准时到达英德市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7年8月24日,鉴定所接受伤者委托,对其进行伤残鉴定+法医临床文证审查,本所于2017年9月5日出具广清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6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口腔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理由如下: 被鉴定人2017年5月5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医院主要诊断为:左侧上颌骨骨折、颧骨-颧弓多发骨折 左眼眶外侧壁骨折;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前颅底骨折;左侧额部皮肤挫裂伤;颜面部皮肤挫擦伤;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肺挫伤。结合法医临床检验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见,其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依据病历材料,通过法医临床文证审查,可认定被鉴定人的病历材料与本次事故相符,与鉴定事项存在关系。 鉴定人阅2017年5月6日CT片见:左侧颧骨、上颌窦壁及眼眶外侧壁多发骨折,左上颌窦积血周围软组织肿胀。于2017年5月18日行左侧上颌骨、颧骨-颧弓、左眶外侧壁骨骨折切开复位+口腔颌面微型钛板内固定术。经治疗康复后,仍遗留有张口活动功能障碍。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之规定,被鉴定人黄某口腔颌面部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在鉴定过程中,为伤者单方面委托及鉴定中存在不真实检查,需要鉴定人在法庭对伤者进行法医临床检查。鉴定人针对被告保险公司代理律师的质疑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伤者本人可以对其受伤后的伤残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所在收到委托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时,可以对其进行伤残鉴定;在对伤者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确实存在张口受限后遗症,伤情稳定,已达医疗终结,且具有损伤病理基础,符合定残原则。 法官询问原、被告各方,对鉴定意见是否有需要质询的?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再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所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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