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61年10月出生,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小学文化,因犯抢劫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2017年11月23日交付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鞍山南台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5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27日,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