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潘某某患有精神残疾,监护人为其父亲,因离婚诉讼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援中心进行了审查,因潘某某智力二级残疾,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按照省两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遂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在接到此案后,知晓受援人为精神残疾人,便电话联系潘父,要求其同潘某某本人一同与承办律师会见,以便了解潘某某的实际精神状况以及具体的案情。 潘某某约20岁左右被人恶意惊吓后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经医生诊疗后,医生诊断为“花痴”型精神疾病,待结婚后病情就会有所改善。在潘母离世、胞姐出嫁后,潘某某始终同父亲共同生活。 在潘某某30多岁时,本案被告葛某某提出要与潘某某结亲。潘父考虑到女儿今后生活能够得到妥善照顾,便答应了婚事,因此,潘某某与葛某某在无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草结婚。婚后,潘某某夫妻二人始终同潘父共同生活。在三人长时间共同生活后,潘父发现女婿身体有缺陷,无法与女儿潘某某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而且,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女婿经常不在家中居住,财务方面各自为政,丝毫没有对女儿潘某某任何支持,更谈不上日常生活的照顾。潘父不仅仍然独自一人照顾女儿,有时还得应女婿的要求伺候其吃喝。长年下来,潘父年事已高,考虑到女儿潘某某精神疾病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女婿又指望不上,因此,与女儿沟通之后,决定提起离婚,不再继续这无意义的婚姻。 承办律师在会见潘父及潘某某本人时,发现潘某某虽然全程基本不参与交谈,但其精神状况尚可,经过充分的说明后,其也基本能够清晰表达想要离婚的意愿,能够基本了解离婚的法律后果。承办律师在全面了解情况后,从诉讼的角度考虑了以下难点问题:1.被告的送达地址问题。潘父称,被告经常不在家居住,其在南通开发区拥有一套拆迁安置房,系其父母遗留财产,但具体位置不明。唯一能知晓的是被告在一家正规企业工作,但相关邮件一般由门卫代收,且工作单位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的合法的送达地址。若文书不能顺利送达或者被告故意不出庭,可能会涉及公告送达,耗时长,不利于迅速解决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被告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屋系其父母遗留财产,在权属上大约属于婚前财产,恐怕无法让潘某某分割到。被告的工资收入不算高,按照潘父所述,其隐匿、转移此部分财产的概率很大,若要考虑分割,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彼时看调查结果;3.扶养费能够被支持的金额多少的问题。由于潘某某系精神障碍人士,被告作为配偶,有扶养的义务,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判决估计不会有太理想的数额。 承办律师将法律风险告知受援人潘某某及其父亲,他们表示理解,称本就没有在财产上对被告有太高期待。承办律师根据潘父的提示,确定了被告工作单位的全称及地址,在起诉状上写该地址为送达地址。大约在立案两个月后,承办律师接到受理法院家事法庭的通知,法庭已经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同意调解,但在财产问题上颇有意见,没有具体说明。 由于受援人潘某某与潘父不知晓家事法庭的地理位置,承办人亲自开车至受援人住处,接他二人一同按时到达法庭。与人民法院调解员初步接触后,承办律师大概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及目前存在的矛盾问题。待被告到达调解室后,调解员向被告陈述了原告方诉讼请求,建议双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被告未直接表明态度,而是要求潘某某本人回答是否确实要求离婚,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被告亦表明同意离婚,但否认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且不同意支付受援人潘某某扶养费。承办律师又与调解人员一同反复与双方沟通。承办律师提出,原告潘某某没有工作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只有微薄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这种生活补助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在潘某某这一方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分割。而被告有稳定工作,名下还有公积金账户,这些都是明显的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潘某某属于精神残疾,被告作为其配偶,在法律上有扶养义务,应当支付扶养费。被告坚持不同意,承办律师当即明确告知:按照民法规定,配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之一。潘某某的父亲在其婚前便是其监护人,但潘父年事已高,其将来去世或者失去监护能力,潘某某的监护责任便会落在其配偶即被告身上,被告需一直照顾,不得推脱到任何人身上。届时,被告若想离婚,在法律上也行不通了。被告听到后,态度明显改变。于是,被告提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扶养费,但无法承担诉讼请求中的每月1000元,只同意支付400元-500元。 至此,调解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潘某某与被告商谈数小时,最终,经受援人及其父亲同意,调解方案是不再坚持与被告分割共同财产,但被告每月需支付受援人扶养费600元。为了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落实,承办律师提出,扶养费从调解当月开始,每半年支付一次,且支付的是之后半年的费用。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本案当事人系精神残疾,监护人是其父亲,父女俩相依为命。由于受援人得不到其配偶的照顾,为了日后的生活,能够托付给其他的监护人,同时又需要避免财产上的损失,而只靠自己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受援人得偿所愿,解决了问题。 虽然此案标的不大,但系离婚纠纷,在程序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更加繁琐一些。承办律师在与受援人监护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确定,之后亲自跑去被告的工作单位查询具体地址及确定被告是否在此处工作,同时了解了被告用人单位的文件收发方式,以确定法律文书是否能顺利送达被告。为了确保受援人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承办律师在进行调解之前花费大量时间做了资料查询,考虑到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最终经与被告数次协商,运用法律技巧,成功说服被告接受了原告方的调解方案。承办律师坚持不懈调整调解方案,耐心地与法官、被告进行沟通,为受援人争取每一分利益。最终受援人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从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没有了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