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岳某,男,67岁,安徽省某某县人,小学未毕业,无业,已婚。 2021年5月2日,被鉴定人岳某以写字为由,将两名幼女带回家中实施猥亵。家人称其精神异常。公安机关慎重期间,故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岳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脑电地形图:正常脑电地形图。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岳某在民警陪同下步入司法鉴定室,入室后表现安静,年貌相符,接触交谈被动合作,问话知答,对答切题。能够正确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生活经历。目前一个人生活,老伴是贵州的,半路夫妻,走了20多年了,小孩不和自己一起生活,买米买面都是自己,以前种地现在不种了,把地租给别人种,大概十来亩,租金够自己吃。平时不太与邻居来往,没什么可聊的,喜欢骑车出去遛遛,对着书或自己琢磨练字(粉笔字),有时也邀请别人到自己家看字。睡眠有时好有时不好,酒有时喝有时不喝。平时血脂有些“稠”,有没有其他毛病自己也不知道,没有吃过降压药。有时心里开心,想唱歌,话多,但一辈子不可能一帆风顺,能力一般。周围没有人对他不好。今年5月因为看了黄色录像,冲动了,脑子一时没想开,没控制住自己,做了不文明的事,当天没有喝酒。现在很后悔。在看守所没有吃药,能正常遵守规章制度。整个交谈过程中,情绪平稳,智能水平符合其文化程度,对自身目前情况认识清楚。 (四)资料摘要 1.某某市某某医疗集团某某医院头颅CT报告:1.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脑退行性改变。 2.某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部分摘要 就诊日期:2021年6月10日,主诉:自言自语,行为紊乱2年。家人述其2年前无诱因下出现夜眠差,睡眠间断,自语,行为不能自控,表达不清,乱跑,5月2日主动邀请幼女来家观赏书法,期间对幼女进行猥亵。精神检查:意识清,年貌符,仪表不整,被动接触不合作,发愣,注意力不集中,情感不适切,记忆差,自知力肤浅。诊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务农为生,正常结婚生子,近年将地租给别人,靠地租生活,独居,自己买菜做饭料理家务,社会适应能力及日常生活能力基本正常。在看守所表现正常。本次检查发现其意识清,年貌符,仪表整,接触交谈被动合作,情感反应适切,对答切题,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水平符合其文化程度,对自身目前情况认识清楚。被鉴定人虽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但无相应神经系统体征,精神检查中无智能损害、人格改变,意识障碍或精神病性症状,家人反映其偏离正常的思想或行为,不是人格障碍或智能改变也不符合任何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 综上,参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岳某符合其中“无精神病”的诊断。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岳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作案前看黄色录像受蛊惑,作案具有现实动机(满足生理需要)。作案对象有选择性,选择没有反抗能力的幼女下手,以邀请小朋友到家里看字为由,将受害人骗至家中,实施猥亵行为。事后后悔,说明其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认识清楚。 综上,被鉴定人岳某作案时对自身违法行为存在完整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中的5.1.1,认定被鉴定人岳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岳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