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招聘进入湖北省荆门某健身中心(以下简称健身中心)从事健身教练工作。2019年12月24日,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周某在未通知吴某某的情况下,注销了健身中心。后吴某某及其他员工积极与健身中心的经营者周某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周某在支付拖欠工资后就拒绝见面,将吴某某等9人的电话加入黑名单,试图逃避责任。吴某某等9人遂于2020年4月13日向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规定,吴某某等9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斌、王亚丽律师承办该案。 因本案系涉及多人的劳动纠纷,受援人突然失去工作,经济相对困难,承办律师高度重视,在接受指派后迅速约见了吴某某等9人,就本案的细节问题与吴某某等9人进行了一一核实确认。结合案件情况,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确定案件的三个焦点问题:1、维权程序的选择问题;2、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问题;3、赔偿请求项目及相应数额的确认问题。 第一,关于维权程序的选择问题。承办律师了解到周某已经注销了健身中心的营业执照,本案的责任主体已经灭失。因此,只能以健身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周某作为责任主体,要求周某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才能申请劳动仲裁。周某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因劳动争议进行诉讼,又需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提。如何选择维权途径,成为了首要问题。 第二,关于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问题。承办律师了解到,健身中心与受援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由健身中心保存,并没有向受援人提供。上下班打卡记录也是由健身中心保存,受援人获取打卡记录存在现实困难。工资发放记录亦不是从周某或者健身中心的银行账户发放,而是从财务个人账户发放,财务是周某的亲属,不同意为受援人出庭作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受援人与健身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赔偿请求项目及相应数额的确认问题。受援人通过自行上网查询了解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承办律师详细了解其工作后,发现健身中心没有为受援人购买社保,未按规定让受援人休年假、周末假期等。受援人应获得的赔偿不止经济补偿金这一项。 承办律师为解决前述三个问题,要求受援人重新整理出一切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同时,承办律师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积极沟通立案问题。最终,整理出了三个焦点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为了避免出现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提起诉讼导致的程序违法。承办律师分别与法院及当事人沟通确认后,决定将周某个人作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若仲裁受理,则直接在劳动仲裁中解决争议纠纷,若仲裁不予受理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受援人重新提供的证据材料,指派律师从中找到对受援人有利的新证据。其一是受援人在工作期间,因表现优异获得的盖有健身中心公章的奖励证书;其二是受援人在工作期间与会员签订的私教协议;其三是因工作性质需求,受援人入职期间需要每天在朋友圈发布健身中心的宣传广告,指派律师要求受援人全部截图;其四是员工宿舍规范中有受援人签字及健身中心的盖章。再结合工资明细确定了受援人的月平均工资为5255元,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所有员工的工资均是同一个人账户发出,可以证实受援人是在为同一单位工作。以上证据即可以充分证实受援人与健身中心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确定请求事项及数额。其一,承办律师了解到健身中心并没有为受援人购买社保,导致受援人丧失领取失业保险补偿金的权利,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当时荆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主张了失业保险补偿金3519元;其二,健身中心因经营不善停业,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受援人工作年限,承办律师帮助授援人主张了经济补偿15765元;其三,因健身中心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受援人停业消息,承办律师帮助授援人主张了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255元;其四,结合健身中心向受援人分发的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中清楚的载明了受援人每周只休息一天,没有年休假等重要内容,承办律师帮助授援人主张了未休年假的工资4832元以及加班工资35033元。 确定请求事项及数额后,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虽然主张了五种赔偿请求,但是不一定都会得到支持。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通常会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以及法院目前尚存大量执行困难的案件,承办律师给受援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尽量降低受援人的预期,以便后续调解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受援人更快速地获得实际赔偿,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受援人表示理解,同意承办律师的方案与想法。 做好全部准备工作后,承办律师根据法院的要求,于2020年6月19日以周某为被申请人向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仲裁委员会解释说明健身中心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到法院立案的前提需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为了加快受援人的维权进程,于当日就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向受援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随后,承办律师重新整理诉讼材料,于2020年7月1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周某,告知其被起诉的事实,同时为其解释法律规定,周某同意调解结案,但希望受援人可以降低诉求。因承办律师提前已经向受援人提出过调解方案,在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和受援人权衡了赔偿数额和获得实际补偿的时限,同意减少赔偿数额,但是要求周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最终在2020年7月27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受援人及承办律师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当庭向受援人支付赔偿款29100元。同时,与吴某某同时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八名受援人均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于当日获得了经济赔偿合计20余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用人单位提前注销了营业执照,导致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启动仲裁程序,而实际经营者作为自然人也不能成为适格的仲裁主体。除已经出具工资欠条追索劳动报酬之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以仲裁程序为前提,又导致劳动者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出现了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的难题。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只能以实际经营者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如此将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进行衔接。除此之外,本案对确定劳动关系证据收集与整理、劳动者赔偿请求项目及数额的确定可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最终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