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熊某抚养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熊某(男)与张某(女)于2014年4月在南阳某酒店上班时相识,同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5年9月7日,张某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小熊。2018年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小熊随父生活。 小熊由爷爷奶奶照顾,熊某外出打工养家。随着小熊一天天长大,面临女儿即将因无户口而无法上学的难题,2019年9月10日,熊某向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希望凭借亲子鉴定解决户口问题。但不久后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却让熊某万分震惊:不支持熊某是小熊的生物学父亲。这一结论令原本平静的熊某一家掀起波澜,看着从小抚育长大的小熊突然间竟不是自己亲孙女的事实,熊某父母终日以泪洗面。 后,熊某多次与张某联系,沟通小熊的抚养问题,但都未能达成共识。迫于无奈的熊某于2020年1月16日向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熊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收集证据材料、梳理案情。做足充分准备后,2020年3月3日,承办律师受熊某委托,以抚养权纠纷,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被告张某返还抚养费9.54万元、学费0.51万元、鉴定费0.2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2020年4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了派出所的治安调解协议、小熊的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及学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并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1、被告应全额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故意隐瞒小熊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误将小熊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小熊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熊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受被告欺骗,以为小熊为自己亲生子女而实施的抚育行为,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该行为系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原、被告两人同居期间,被告并无经济来源,分居后,也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小熊一直由原告抚养,本应由亲生母亲承担的抚养义务一直由受欺骗的原告承担。故,被告张某应全额返还原告多年抚养小熊的费用。 2、抚养费的计算时间及标准。小熊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的起止时间建议为2015年9月至2020年1月。小熊出生后一直在垫江县城内生活、学习,结合其生活环境及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建议其抚养费按每月1800元标准计算。 3、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支付问题。本案原、被告未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系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小熊。自小熊出生后,原告为父有舔犊之爱,其家人也视若掌上明珠。当得知抚养之女非亲生,熊某精神备受打击。张某骗取原告的父爱之情,其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人格权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做出判决: 1、被告张某为小熊的亲生母亲,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原告熊某并非小熊的亲生父亲,无法定义务对小熊进行抚养。现因被告张某的隐瞒,原告熊某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义务。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学费5100元、鉴定费2500元。 2、孩子的抚养费因无法精确计算,故结合双方同居时间、原告实际抚养孩子年限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认由被告返还原告垫支的抚养费65000元。 3、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双方同居的行为虽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抚养教育非亲生子女较长时间,知道真相后,精神备受打击,且被告的行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因同居关系产生非生物学父亲抚养纠纷案件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多见,本案承办人通过大量收集证据,努力查找法律条文,依法依据提出意见,从实际支出的抚养费、学费、鉴定费等费用和精神遭受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两方面提出赔偿要求,最终法院采纳承办人大部分的代理意见,作出公正裁决,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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