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许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捕前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2014年8月20日,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2014年10月17日,入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2日,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医院核磁共振检查,罪犯许某某患有先天性脊柱裂;10月13日,由讷河市人民医院1位主任医师和1位副主任医师共同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中确诊许某某患有:1、先天性脊柱裂2、腰椎术后。 2017年10月17日,经讷河监狱病残罪犯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认定:罪犯许某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确定为病残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文件规定,讷河监狱病犯监区X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于2017年10月17日召开会议,集体评议罪犯许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许某某的基本情况认为:1、罪犯许某某服刑时间已满3年,符合减刑的间隔起始条件;2、罪犯许某某自入讷河监狱以来,共获得考核分1850分,兑换3次表扬,结合积分50分,年度积分875分,符合病残犯减刑提请条件;3、罪犯许某某财产刑判项罚金5000元,于2017年10月14日全部向原审法院进行缴纳;4、该犯在监狱改造期间内,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上述事实,病犯监区X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建议依法为罪犯许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 2017年10月17日,病犯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罪犯许某某以病残犯资格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许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许某某提请减刑。并在监狱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案件办理情况征求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并得到了“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7年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在备案通过后,监狱将备案情况在监狱内进行了7个工作日公示。 2017年11月28日,讷河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辖区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审议认为罪犯许某某符合法定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许某某提请减刑9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许某某减刑相关材料报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2月15日,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许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为该犯呈报减刑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法裁定对罪犯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