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云南省易门县人,因强奸罪,经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7日以(2015)易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刑期自2015年03月12日起至2019年09月11日,于2015年08月10日送至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22日减刑6个月,已服刑期2年3个月,现剩余刑期1年9个月,实际刑满日期2019年3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王某某因病于2017年5、6月在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并于2017年5月25日由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病情诊断为:高度房室传导阻滞等疾病。2017年06月21日,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云南省安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该犯的病情及时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安宁监狱三监区警察综合罪犯王某某的改造表现、病情诊断等经集体研究后,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王某某的病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区上报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病情符合条件,保证人情况属实,司法局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因此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各押犯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因病情诊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8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定,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罪犯王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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