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5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7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管制考验期从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道里区司法局收到香坊区人民法院关于对刘某某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立即组织刘某某居住地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以及刘某某家属的意见进行了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第一时间反馈给了法院。经查,刘某某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道里区司法局同意接收刘某某执行社区矫正。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7月5日,刘某某到道里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为其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和执行档案,将法定执行文书存入档案中。同时,对刘某某个人手机进行了定位,并向其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告知其于3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7月7日,刘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照程序,组织刘某某及其家属、保证人以及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入矫宣告,签定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并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要求对刘某某进行了宣读。通过宣告,使刘某某知道自己虽然在社区接受矫正,但是仍然是在执行管制刑罚,要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一旦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严重的要被撤销管制,收监服刑。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结合刘某某罪刑情况、性格特点和现实表现,组成了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某家属及保证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明确了社区矫正小组的以下职责: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居住地司法所在按照刘某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监管、教育帮扶措施,特别是要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刘某某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司法所要求刘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并每周汇报两次近期情况,每月上交2篇思想汇报。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结合刘某某在入矫初期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了综合评定,司法所认定刘某某入矫以来,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教育管理工作,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现实表现良好,决定对刘某某管理等级由严管变为普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定期组织刘某某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通过教育学习增强其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通过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针对刘某某的犯罪类型,司法所为其安排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让刘某某明白自己虚开发票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使其能够及时认罪悔罪,配合司法所积极改造。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完成司法所各项要求,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能够带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共同完成规定的任务,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一致认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刘某某居所进行定期走访的过程中,向其家人和亲属反馈了刘某某的良好表现,帮助刘某某树立了重新开始新生活的信心。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刘某某实施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刘某某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巨大的转变,而且还能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刘某某表示这次犯罪行为给他敲响了警钟,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在解矫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了刘某某关于安置帮教的相关政策,然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解矫宣告,告知其社区矫正执行完毕后,要继续遵纪守法,做个守法公民。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解矫宣告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刘某某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向刘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在解矫程序执行完毕后,道里区司法局书面通知香坊区人民法院,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并送达《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根据相关规定,向刘某某告知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与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前进行沟通,及时转交相关材料,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刘某某在经过教育矫正后,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认识到偷税、漏税、骗税的危害性。通过组织刘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并对其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开展心理疏导,加快了其融入社会的进度,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顺利回归社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