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对左股骨干骨折合并坐骨神经损伤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被鉴定人林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于A医院诊治。 【病史摘录】 1、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23日A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XX)摘录: 入院情况:患者以“外伤致左大腿肿痛、流血2小时。”为主诉入院,专科情况:车送入院,胸廓无明显挤压痛,未及骨擦音、骨擦感。骨盆分离试验阴性、挤压征阴性,左大腿中段肿胀、畸形,压痛明显,大腿前方皮肤破裂出血,伤口大小约2mm,左大腿后侧伤口哆开,少许渗血,长度约6cm、哆开,左外踝处可见长4cm的皮肤挫裂伤口,出血已停止,左膝关节及足趾各关节活动可,足背动脉可触及。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治疗经过:入院后急诊予床边胫骨结节骨牵引(7KG),左大腿前后皮肤裂伤加压包扎,急诊行清创缝合+VSD引流,排除相关术前禁忌症,择期于2021-09-16在全麻下行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左侧)。术后止痛、消肿、抗感染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股骨干骨折(左侧);2.皮肤裂伤(左下肢)。 2、A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单摘录: 2022年3月2日,提示:左侧坐骨神经部分损害(轴索损害,胫神经分支为著,大腿后侧疤痕水平可能)。 2022年7月27日,提示:左侧坐骨神经部分损害(轴索损害,胫神经分支为著,大腿后侧疤痕水平为著,与2022-03-02检查相比无明显改变)。

【鉴定过程】

2022年8月4日,在法医检查室,本所鉴定人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1-2021)对被鉴定人林某进行检验;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17日,在本所法医鉴定室,本所鉴定人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2-2021)对影像片资料进行审阅。主要使用设备包括测量尺等。 体格检查: 跛行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查体:左大腿中段后方偏外侧可见一大小约8.0cm×2.0cm条片状皮肤瘢痕。左大腿前方偏外侧可见一长约31.0cm条状皮肤瘢痕。左小腿外踝处可见一纵行长约3.0cm条状皮肤瘢痕。左膝屈伸尚可,肌力可。左踝背伸及左足各趾背伸肌力尚可。左踝跖屈肌力3级,左足各趾抓地不能,各趾跖屈时可及踝关节代偿性背屈,各趾跖屈肌力2级以下。 阅片所见: 2021年9月7日左股骨平片(×××)、9月8日左股骨CT平扫+矢状位+冠状位+三维重建片(×××)和10月19日左股骨复查平片(×××)显示:左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近折端向外移位较明显,远折端向后移位较明显,断端之间并见一斜行游离碎骨块,复查片示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在位,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

【分析说明】

根据送鉴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林某(以下简称“患者”)于2021年9月6日受伤,致左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患者伤后左下肢肌电图检查提示左侧坐骨神经部分损害,以胫神经分支为著,大腿后侧疤痕水平可能。经审阅其伤当时查体所见(如左大腿后侧伤口哆开)、影像学片所示(如股骨远折端向后明显移位),结合法医临床查体所见(左大腿中段后方偏外侧可见一条片状皮肤瘢痕),以及坐骨神经在大腿深部的解剖走行路径(坐骨神经在坐骨结节与大转子连线的中点深面下行到达股后区,继而行于股二头肌长头的深面,一般在腘窝上方分为胫神经和腓总神经两大终支),本例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大腿后侧瘢痕水平),符合为左股骨中段骨折,远折端明显后移时所致的临床特点。患者经住院予行“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左侧)”等治疗,目前伤情已基本稳定。被鉴定人现经查体见左足踝部跖屈肌力下降(肌力3级以下)等。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1条7)款之规定,被鉴定人林某左坐骨神经损伤后遗足踝部跖屈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林某于2021年9月6日受伤,致左股骨干中段粉碎性骨折合并坐骨神经部分损害后遗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九级伤残。 附被鉴定人林某图片7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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