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3日18时许,郑某某至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某镇李某家中,在盗窃一红色皮包离开时被李某某、王某某发现,二人阻止其离开时双方发生拉扯,郑某某遂被赶来的群众围住并控制,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两次报警求助。利辛县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随后移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12日,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转化)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 因郑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利辛县人民法院通知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指派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汝润泽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及时去利辛县人民法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了郑某某,详细询问案情经过。郑某某对盗窃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否认殴打他人。办案律师通过阅卷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盗窃的物品中仅有受害人家中的证件,并无其他财物,并且在逃离现场中被抓捕系盗窃未遂,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系入户盗窃,故不论盗窃价值几何,均构成盗窃罪;嫌疑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符合当场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在逃跑中为了摆脱抓捕,与被害人产生肢体接触,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挣脱过程中与阻拦人员的肢体接触并不是实施刑法上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抢劫罪。 2022年6月7日,利辛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构成转化抢劫,只有言词证据并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用暴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被告人历次供述中其一直否认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本案认定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证据不足。被告人的供述称在摆脱追捕中碰到被害人身体符合常理的;而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称受援人击打被害人胸部不符合常理。 2、根据人民法院2016年《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提出:“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被害人和证人也都承认被告人在挣脱过程中产生的肢体接触,未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 3、关于“转化抢劫罪”中暴力的认定,应该是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具体到本案,被害人和证人陈述所称被用拳头揣了几拳,并不能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4、本案中被告人系盗窃未遂,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住,未将盗窃的财物脱离控制,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援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在被人围着无法挣脱时,犯罪嫌疑人选择报警求助。辩护人捕捉到这一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这一证据材料,利辛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是否主动报案退回补充侦查。 2022年6月23日第二次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没有抗拒抓捕的故意,且系主动报案,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未将盗窃的财物脱离当事人的控制,认定为盗窃未遂。最终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善于发现有利于受援人的线索,同时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最终使审判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有利于受援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