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心理上总认为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就是“自由人”,不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出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等情况。2018年9月18日,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参加9月19日的集中教育学习,李某表示按时参加。但9月19日当日,李某通过微信请假,自述因病要就医。工作人员与其发送微信位置共享及视频后发现李某在家中,就要求其携带病历到司法所说明情况。但至9月25日李某也没到司法所报告情况,经电话联系他也没有病历,态度敷衍。9月26日司法所到其家中走访,与李某进行了谈话教育。9月27日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9月28日李某按要求到区司法局配带了电子腕带。 2.调查取证。司法所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李某前期不遵守社区矫正制度,不按时报告,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2018年9月30日司法所向武昌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一次警告处分。武昌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李某确实有不按时报到,不参加教育学习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警告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9月30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武昌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武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0月8日,武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回执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再度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对其管理级别从普通管理变更为严格管理,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武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会议上,武昌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给予李某警告的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在每周二教育学习例会上,公开宣读警告决定,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更加认真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小结】

在本案例中,由于李某思想认识不正确,自我约束能力差,出现不按时报告、不参加学习等情况,司法所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力度,依法给予其警告处罚,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意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起到威慑、警醒作用,有效地教育引导了社区服刑人员。

评论